2014年2月16日下午,葉驥在一處資源回收場發現羅嫌蹤跡,要求他下車接受盤查,未料羅嫌竟企圖倒車加速逃逸,葉驥緊抓羅嫌車門並對空鳴槍警告,羅嫌卻不予理會,為免遭羅嫌倒車衝撞,葉驥打開車門朝羅嫌腿部連開3槍,羅嫌負傷駕車逃逸車輛卻失控衝入田中,最後羅嫌因失血過多送醫不治。

 

事後,羅嫌家屬認為桃市府疏於管理員警,提出國賠索賠280萬元。葉驥先前出庭時表示,先對空鳴槍後才朝羅嫌腿部開槍,沒想到會擊斃羅嫌,葉驥辯護律師也主張,員警依法用槍,並無殺人或傷害致死之意。

 

一審法官認為,葉驥當時緊抓羅嫌車門,應無遭衝撞之可能,開槍非必要程序,最後依業務過失致死判葉驥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並判桃市府國賠87萬5千元。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17日宣佈判決,改判桃園市府賠償150萬元,且不得上訴。

 

此案爆出後,引發外界關注警察開槍是否為正當防禦,或是有執法過當的疑慮?事實上,據《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規定,警察人員值勤時,若遇到依法應逮捕或拘禁者拒捕或脫逃、員警防衛人身財產遭脅迫危害,或有足夠證明顯示有受危害之虞,都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高榮志過去也曾針對此案作說明,表示《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中所寫的規定其實相當模糊寬鬆,且要判斷是否有「現在不法侵害」其實並不容易。

 

高榮志說,法官要判員警無罪,只要認定員警當下有遇到「不法的侵害」,則員警開槍結果是否造成死傷都是無罪,全案重點正是以「員警是否有遇到危險」來判斷能否開槍,但就當時的錄影畫面看來,法官認為通緝犯只想逃逸並無想衝撞員警,客觀上員警無遭「不法的侵害」,因此員警正當防衛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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