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以法律思維治理網絡虛假信息 新聞 第1張

資料圖

法治週末特約評論員 楊永康

6月,孟某某在某微信羣裏發布信息,謊稱患有艾滋病,並以發生性關系方式故意向一名女大學生傳播,引起網民關注和熱議。12月3日,天津公安機關以尋釁滋事將其依法行政拘留。

近年來,微信、微博、公眾號等的興起,突破了傳統媒體傳播的技術性和專業性特徵,人人都可能成為信息的製造者和傳播者,個別心懷不軌的個體或組織藉助這種便捷的信息傳播方式進行虛假信息傳播或詐騙犯罪的現象屢見不鮮。

為了治理網絡虛假信息,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修正案(九)等規定了網絡虛假信息的傳播主體對造成的危害後果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對於防治網絡虛假信息起到了一定的約束作用。

網絡虛假信息從傳播的特點看,速度快,能量巨大並常伴有連鎖效應;從虛假信息製造者的動機和目的看,有的出於利益目的,有的純粹是刷“存在感”,慰籍空虛的心靈,張揚個性;信息傳播成本低、監管缺失、違法犯罪成本低以及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缺失都助長了網絡虛假信息的泛濫。

網絡信息傳播涉及的主體有:網絡平臺、網民、專業屬性的網絡媒體、政府機關機構。治理網絡虛假信息,首要的是釐清網絡參與主體各方的責任。

發布信息者在互聯網使用上的平臺不同,“文責自負”的後果不同。通過微博、微信等方式發布,發布者應自負責任,但若是網站的通用信息發布,網站應負審查義務並承擔相應責任。社交媒體平臺要牢固樹立起企業責任意識。

在這一過程中,要以法律思維治理網絡虛假信息,促進網民的理性和批判能力建設是重要一環。偽造、編造虛假信息是界定違法的前提;“明知”是虛假或偽造的事實仍然進行傳播,是一種現實的認識,而不是潛在的認識,屬於故意違法的範疇;將虛假信息藉助網絡工具傳達至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行為,或向特定人傳達且慫恿其向其他人傳達的行為,即為傳播,是違法的方式。

如果網民編造、發布虛假信息的行為侵犯了國家法益、公共法益以及公民個人法益,存在對法益的現實損害或侵害法益的危險,是典型的社會危害後果。在加強落實法律責任的同時,提高網民素養,增強其對不良信息的質疑、抵制、求證的批判能力是治理網絡虛假信息的法律社會基礎。

當然,治理網絡虛假信息應守住法律底線,科學界定行為的違法和危害。信息發布者或因判斷不夠,或因發布的方便廣泛性,或因自我個性的張顯等,是否就構成虛假而違法應慎重界定。傳播虛假信息而違法應主要限於由於虛構、偽造事實,從而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在社會危害性界定上,虛假傳播信息是否應受處罰和受何種處罰,如法律制裁、誠信限制等,應當具有規範上的後果可預見性,如“明知”的虛假信息傳播屬於故意犯罪的範疇,“應當知道”的虛假信息傳播只屬於過失的範疇。若將“明知”擴大到“應當知道”,則會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網絡虛假信息一般不直接針對特定的個人或組織,消耗的往往是社會公共資源或者社會信用體系,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應建立有效的權威信息發布機制和危機公關應急機制,公民對政府信任度越高,虛假信息的接受力就越低。

同時,要不斷加強監管力度,完善網絡治理體系和工作機制,對各類輿論主體、不同傳播平臺進行積極引導、科學施策,讓網絡傳播平臺切實履行信息管理主體責任,共建良好的網絡輿論生態。

“法無禁止即自由”,公民的言論自由受到尊重和保護,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但言論自由不能以犧牲真實、誠信和公共利益為代價,因為自由和責任從來都是文明的一體之兩翼。網絡社會相比於現實社會,是更加開明和寬容的,思想允許激烈碰撞,觀點提倡百家爭鳴,這正是網絡的魅力和迷人之處。

但是這個寬容的對象,顯然不包括網絡虛假信息在內,謠言既要止於智者,更要止於法律,只有採取科學的制度和規則,加大對製造、傳播虛假信息者的打擊和懲罰力度,讓他們在法律的震懾之下不敢造謠、遠離謠言,才能維護網絡社會的健康生態體系,保證網絡社會的健康有序發展。誠信、真實、客觀應當是信息交流的恆定原則。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副教授)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