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发言人李世华,也是浩鼎案审判长,说明浩鼎案无罪理由。(图/记者吴铭峰摄)

▲士林地院发言人李世华,也是浩鼎案审判长,说明浩鼎案无罪理由。(图/记者吴铭峰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前中研院长翁启惠涉及浩鼎案,被依照2个贪污等罪嫌提起公诉,士林地院28日一审判决翁启惠无罪。士林地院指出,就检察官提出的证据,无法证明翁启惠与浩鼎生技董事长张念慈,已经达成贪污贿赂的合意,另外翁启惠技转的过程也符合中研院规定,所以判决翁启惠无罪。

检方查出翁启惠与张念慈为旧识,并指控张念慈在2011年透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表示浩鼎董事会已经决定发行1500张技术新股,赠与翁启惠。另外检方也认为,翁在2012年中研院长任内,以女儿当人头收取张念慈行贿的3千张、市值9300万元的浩鼎股票,并将中研院糖分子研究成果转交给浩鼎。检方因此依照2个《贪污治罪条例》「职务上收受贿赂罪」,起诉翁启惠。

不过士林地方法院调查后,一审判决翁启惠无罪。合议庭指出,针对1500张技术新股部分,检察官提出翁、张二人间的电子邮件,只发现张念慈的邮件中载明:「日后拟发给1500张技术新股赠与翁启惠....」翁启惠也仅简短回「OK」,期间并无提及要求翁启惠在职务范围践履特定行为之意思,难以认为2人间已经达成贪污行贿期约合意。

另外士院也认为,翁启惠在技转过程中,是以创作人之身分,洽询有意签署技转授权的厂商,符合中研院所规定的技转流程;并非违反职务上行为,交付中研院研究成果给浩鼎的贪污对价行为。

至于3000张浩鼎公司股票部分,翁启惠主张,是先由张念慈借款支付,而后再由张念慈卖出先前为翁启惠持有的浩鼎股票来偿还,并非贿赂。经过士院调查后,认为翁、张2人相识多年,翁启惠长期透过张念慈投资理财,投资模式都是先由张念慈建议翁启惠投资标的,之后翁启惠依照张念慈的建议,汇款支付投资金额。而在翁启惠取得3000张浩鼎股票前,已经先透过这个模式,取得1460张浩鼎股票,都交给张念慈管理、处分,而当时翁启惠持有的浩鼎股票,市值达到1亿6千万,足以支付之后认购3000张浩鼎股票所需的9千3百万元,确实并非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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