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过往业绩真实性投标人投标时将诸如框架协议、合作意向书等预约合同充当本约合同业绩证明,因此中标人相关中标信息公告后就遭到其他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更有甚者通过制假用假等违法手段来满足投标类似业绩的要求。

2、投标人授权代理人身份并非投标人代表

现实中偶现投标人授权代理人并非真实是投标人工作人员的情形,诸如实际投标人通过租借他人的资格证书、资质证明等材料并用他人名称来参与投标即以他人名义投标,此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之规定,故常常是当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投标人」成为中标候选人时便会导致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异议与投诉。3、投标人是经销商而非招标要求的代理商经销一般是指经销商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达成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的商品。在其经销情形上看: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经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在规定的区域内以自己的名义转售并获得经营利润,经营活动不受或少受供货商限制。而代理在《民法通则》第63条解释了代理:「代理人在代理许可权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64条中解释了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所谓代理一般理解为在行业惯例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它以委托人即生产供货商名义签约销售并获得佣金(提成)等费用,并不拥有其代理产品的所有权,且相关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从以上业内关于这二者的认知可见经销商与代理商二者间还是存在明显差异的。由此看出招标活动相关当事人提出某投标人是其产品经销商并非代理商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代理商要求的异议是客观实际的真实反映。

4、投标人投标提供的财务报表中弄虚作假有的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需要提供经过本单位专业财务人员审核确认过的(也有要求提供经专业审计事务部门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表作为评标时评价投标人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的依据。目前,由于招投标人以及评审人员对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加之部分地区现行工程货物评标的评委中一般不配经济类评委而都是技术类评委,故在其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时技术评委主要看有与没有规定的相关项目内容而已,并不进行或无法进行其真实性与准确性的审查核实。有的投标人为了给本企业「增光」就不择手段地弄虚作假进行「粉饰」,如篡改经营实际业务额、改减支出或扩大利润额等,进而出现了其投标文件中的财务报表所示应缴税额与实际上缴当地税务部门的税额不符的异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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