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险与第三人责任险给付差异。(表/记者李蕙璇制绘)

▲强制险与第三人责任险给付差异。(表/记者李蕙璇制绘)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一名车主在汽车第三人责任险续保截止日当天发生车祸,处理事故后39分钟赶紧去超商缴保费,以为相差没多久还来得及,没想到仍遭产险公司以逾期未缴纳保费,致保障中断而拒绝理赔车辆维修费理赔金。

保户在9月16日下午2时32分开车发生车祸后,同日下午3时11分到超商缴纳续保的保险费,完成第三人责任保险的续保程序。之后,保户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该交通事故第三人责任保险(财损)的保险金,但遭保险公司拒绝。

保户认为,依照保险公司寄发的续保通知缴费单所载,最后缴款期限为9月16日,也就是说只要在缴费单标示的日期前完成缴费就完成续保,保险公司就必须依约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却表示应以缴费时间点为准,也就是超过规定的中午12时截止期才能列为有效的完成续保。但保户主张缴费单上载明9月16日前完成缴费,并没有写时间点,以其立场会认为只要于期限内完成缴费即可续保,不会断保,如今却斤斤计较缴费的几点几分,产险公司人员显然没有清楚告知或载明会有断保的可能性跟风险。

保户因此主张续保通知缴费单所载之缴费期限是9月16日,而保费是在当日下午3时11分完成缴纳,没有更改任何续保内容,保险公司自应依照保单内容理赔第三人责任保险(财损)之保险金,却仍遭拒赔而只好向保险局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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