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县议会。(图/翻摄自花莲县议会脸书专页)

▲花莲县议员集体贪污案,今判决定谳。(图/翻摄自花莲县议会脸书专页)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花莲县议员施金树,前议员潘富民、陈长明、陈修福等4人,游说动支「地方建设补助款」,补助乡公所购置LED路灯、消防设备,再收受厂商100万至200万元佣金,最高法院27日维持二审见解,将4人分别被判刑4年至9年不等,并宣告褫夺公权。其中施金树本次顺利连任,今日判决定谳后,即刻解职。

判决指出,当时为国民党籍议员潘富民、陈长明、陈修福及民进党籍议员施金树等4人,在2011年共同谋议动支花莲县政府地方建议补助款,并在乡内LED节能路灯改善工程、购置机械泡沫灭火器及手电筒,要求乡公所配合向其指定的厂商采购。有不少厂商因此受惠,并从每笔补助款中拨出总额50%为佣金,再将佣金用以行贿约100至200万元给县议员,另外部分佣金则行贿给乡长及公所承办人员,由时任卓溪乡长苏正清等人,配合透过托儿所长沈肇祥、采购课长胡英明向厂商进行采购。

检方提起公诉后,一审花莲地院认定施金树、潘富民、陈修福、陈长明涉嫌收受不法所得共461万元,分别判刑4年到9年,并宣告褫夺公权5年。案件上诉二审后,花莲高分院大多维持原判,仅减轻陈长明的刑度,由6年减为4年半。

其中担任民进党县议会总召的施金树,始终否认犯罪,辩称自己担任议员以来,关心地方建设,天天忙著为选民服务,他从案件爆发被收押,交保、起诉、判刑,从头到尾都坚持个人清白,选民也相信以他的人品与经济实力及清廉形象,不可能收取厂商回扣。但一二审均将判处最重刑度9年、褫夺公权5年。

案经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27日驳回上诉定谳。施金树本次顺利连任,25日才宣誓就职,本次判决后,即刻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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