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記者 董柳

看兩年直播打賞超40萬,男網友不滿女主播要求退款,這錢還能不能要回來?廣州互聯網法院昨日公佈了這宗案例。法官認為,直播“打賞”的法律性質一般情況下屬於無償、單務的贈與合同,故不支持撤銷。

看直播兩年多

男子刷禮物花了40多萬

2018年9月28日,網友俞某就將YY直播平臺某女主播等三名被告訴至廣州互聯網法院,要求退還俞某在該主播直播間的“打賞”款項。

據瞭解,YY直播平臺是由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互聯網直播平臺,俞某是該直播平臺註冊用戶,劉某是在該平臺某直播間一名發布者、女主播。

哈爾濱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是對直播發布者進行管理、培訓、包裝的機構,在該直播平臺的名稱為“公會”,王某是該文化傳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某是受該公司管理的直播發布者、主播。

看兩年直播打賞超40萬,男網友不滿女主播要求退款 新聞 第1張

網絡直播 圖/視覺中國

據瞭解,觀看YY直播平臺的網友,如需與主播互動則需要註冊賬號。註冊後可充值換取虛擬的“Y幣”,再用Y幣購買虛擬貨幣“紅鑽”或者開通“公爵”“守護”等身份標志,用以與一般用戶相區別。

用戶在觀看直播過程中不需要支付對價,但對主播和其直播內容感到滿意時可用虛擬貨幣為主播購買各種虛擬禮物,即“打賞”,俗稱“刷禮物”。收到“打賞”後,主播可能會對“打賞者”語言感謝或以表演方式表示感謝。主播收到的“打賞”,在向平臺兌換後,再與公司進行分成。

而網友俞某從2015年4月開始觀看YY直播,在該平臺共計消費近41萬。其中,俞某自2017年2月開始觀看女主播劉某的直播,並向劉某“打賞”了100次以上,每次金額在0.1元至數千元不等。

至2017年4月,俞某在劉某的直播間共消費4.4萬餘元,另開通“公爵”花費1.2萬元、開通“守護”花費2997元。劉某曾向俞某返還10000元。

刷禮物刷上“榜首”

被封“永久VP”又被取消

據悉,在YY直播平臺上,VP的含義為直播間頻道管理員,擁有協助直播發布者(主播)管理某個直播間的權限。但直播間的創設者、主播具有確認或取消VP的權限。平臺對於誰擔任VP及擔任VP的期限,沒有限制性規定。

女主播劉某用網名“慢熱7”在某直播間進行歌舞等表演。2017年3月19日,俞某當天向女主播劉某“打賞”了較大金額的禮物,成為當日刷禮物最多的人,被劉某設置為該直播間的VP。 俞某向法庭提交的一段視頻顯示,女主播“慢熱7”曾在直播中說“這裏作一個承諾吧……

某某說了,這個VP給他卡上了就永遠不能下了,除非你自己脫網,除非你自己脫這個VP以外,永遠都不能下,從此以後你就要成為我YY直播路上的人生導師,你準備好了嗎?”在俞某另外提交的一段視頻中,一名女子稱“我們家的規矩就是榜首給VP啊”。但不能證明說話人的身份、說話時間、說話背景等。

但在2017年4月7日,女主播劉某取消了俞某的VP權限,原因是劉某不認可俞某私下通過微信轉賬、贈送禮物的行為,雙方價值觀產生分歧。其後,俞某一怒之下將女主播劉某告上了黑龍江的某法院,以劉某未經其同意擅自撤銷其VP為由,認為劉某合同違約要求解除合同,並返還禮物,價值6萬多元。

黑龍江當地法院一審、二審判決駁回了俞某的訴訟請求。 2018年9月28日,俞某又向廣州互聯網法院起訴,這次一併將女主播劉某、劉某所在文化傳媒公司、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YY直播平臺所在公司等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撤銷其在YY直播間消費的網絡服務合同,要求被告方退還款項4.9萬餘元,並讓一眾被告賠禮道歉等。

法院認為“打賞”屬無償贈與

與獲得VP身份無對應關系判決駁回

廣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俞某與YY直播平臺之間是網絡服務合同關系。俞某與女主播劉某之間,基於觀看直播後對劉某表演的滿意進行“打賞”,在“打賞”的同時沒有向劉某設定義務,是無償、單務的合同,由此形成的是贈與法律關系。

女主播劉某向俞某授予VP的管理身份,形成的是委託合同法律關系。但俞某“打賞”與劉某授予VP之間沒有對應關系,劉某或俞某均未向對方發出“贈送禮物換取永久VP”的要約或承諾,打賞不是獲得VP的對價。

俞某訴請撤銷其在劉某直播間消費的合同,實際上是要求撤銷與直播平臺的服務合同,與女主播之間的贈與合同關系。

但按照合同法規定,雙方合同訂立時沒有證據表明俞某對該服務合同或贈與合同的內容存在重大誤解,或者該合同顯失公平,或者存在受到直播平臺、女主播欺詐、脅迫等可以申請變更、撤銷的情形,且沒有證據表明該贈與合同附有義務,故俞某不能因其被劉某撤銷VP身份而要求撤銷該贈與合同,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女主播劉某授予俞某VP的管理身份,是一種委託合同關系,雙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權。在雙方喪失信任基礎的情況下,劉某行使了任意解除權,不受劉某對俞某承諾的“永遠不下VP”的限制。且俞某與劉某沒有對擔任VP約定報酬,屬於無償委託關系。解除該委託關系,俞某沒有任何損失,故劉某不需要賠償。

綜上所述,對於俞某基於撤銷合同而要求各被告退還消費款項或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均不予支持,駁回了其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已經生效。

法官:一般“打賞”應歸為無償贈與

主審該案的廣州互聯網法院法官曹鈺介紹,2016年因有大量直播平臺成立而被稱為“網絡直播元年”。至今,網絡直播已經發展成為互聯網經濟中不可忽視的重要組成部分。

據國家版權局網絡版權產業研究基地發布的 《中國網絡版權產業報告(2018)》顯示,2017年我國的網絡直播用戶規模達4.33億人,產業市場規模已經達到近400億元。網絡直播中,用戶的“打賞”是直播平臺、直播發布者(俗稱“主播”)獲得收入的重要途徑。

“打賞”後,用戶要求退回“打賞”款項而訴至法院的案件時有發生。 曹鈺認為,此類案件審理中,應當首先對“打賞”的法律性質作出明確認定。以往的司法實踐較少直接對此作出認定,學術界對此也存在廣泛爭議,而本案判決對此作出了正面回應,具有典型意義。

通過對案件的審理和對網絡直播生態的大量觀察,曹鈺和同事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用戶與直播平臺之間成立的是網絡服務合同關系。

第二,用戶與直播發布者(主播)之間一般成立贈與合同關系,除非有證據證明直播發布者接受“打賞”前後須履行具體、明確的合同義務。

理由如下:

1、在任何瀏覽直播平臺的人均可觀看直播間的全部直播內容、不需要為表演支付對價的情況下,用戶基於觀看直播後對表演的滿意、贊賞,以“打賞”的方式向直播發布者贈與金錢,在“打賞”的同時沒有向直播發布者設定義務,此時形成的是無償、單務的合同,符合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徵。

2、當有證據證明直播發布者接受“打賞”前後須履行具體、明確的合同義務時,用戶與直播發布者則可能成立服務合同或者其他相應的雙務合同。

例如,有的直播發布者在直播過程中會向用戶發出特定的要約,如在直播過程中口頭表示當收到用戶“打賞”達到特定的數額,其將表演一段特定的舞蹈;還有部分直播平臺推出與普通直播不同的服務,即支付一定的費用後可以與直播發布者單獨聊天、互動等。

以上情形中“打賞”或付費用戶因與直播發布者之間約定了具體、明確的合同義務,故可以成立相應的服務合同或者其他雙務合同。

3、對“打賞”的性質單純地認為是“服務合同”關系存在明顯缺陷。如果認定“打賞”用戶與主播之間一概成立服務合同,可能會導致部分用戶因對直播發布者不滿意而動輒要求解除“打賞”合同、退還“打賞”款項或不適當地要求繼續履行。

4、將直播“打賞”歸類為贈與合同,不影響符合法定條件時“打賞”款項的退還。例如,未成年人的直播“打賞”可以循此途徑得到處理。

曹鈺提醒,作為用戶,在使用直播平臺的過程中應當保持清醒的頭腦,不宜沖動“打賞”。同時也要增強證據意識,特別是在可能與平臺、直播發布者之間成立服務合同等雙務合同的情況下,應注意保留相關證據,避免可能的舉證困難。

直播平臺、直播發布者應採用包括技術、合同在內的各種手段加強管理和自律,尤其是直播平臺作為網絡直播的組織者和直接監管者,應保持和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不斷加強識別和制止平臺內違法行為的能力,在互聯網商業模式的創新中不能踩踏法律的紅線。有關行政機關等管理部門應持續改進監管,對各類新型網絡服務及時予以規範,對各類違法行為及時予以懲戒。

來源 | 羊城派

題圖 | 視覺中國

責編 | 孫磊 實習生 | 周子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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