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地检署反贿行动列车出发,检察长彭坤业吁全民一起反贿,扮演「啄木鸟公民」角色,共同揪出贿选坏虫,守护家园。(图/记者杨淑媛摄)

▲前桃园地检署检察长彭坤业涉入一起逃漏税关说疑云,问题出在其下命令时,是否有依法而行。(图/记者杨淑媛摄)

前法务部长邱太三涉入一起逃漏税案的关说疑云,关于是否有关说,高检署虽已做出调查报告,但法务部是否会将此案移送检察官评鉴委员会,尚待后续观察。但值得检讨的是,目前认罪协商的机制。

在1999年的司改会议,针对刑事司法部分,决定改朝英美法的当事人主义。而英美的刑事司法最重要的特色,就是陪审制度与认罪协商。关于陪审,直至现在,台湾仍在陪审与参审间抉择,至于认罪协商,则分别于2002年、2003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法中,正式引入。

目前的认罪协商,于侦查阶段,就是缓起诉的运用。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1第1项,只要不是属于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检察官即可基于公益,订一到三年的缓起诉期间,并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2第1项,要求被告履行一定事项。而其中的履行事项,如向被害人赔偿、向国家支付公益金、服义务劳务、自费医疗等,必须得到被告同意,就在实质上,等同是认罪协商。

只是由于此等协商,法律未强制要求有律师在场,在被告与检察官不对等的情况下,这些法条规定的同意权实等同虚幻。一般平民百姓面对检察官的要求,恐只有认罪且默默接受之途。

除了缓起诉之外,在《刑事诉讼法》中,还设有协商程序的专编。至于可以进行协商的范围,与得缓起诉的案件范围相同,只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55条之2第1项,必须是检察官起诉后,于第一审辩论终结前,检察官于征询被害人之意见后,与被告或其代理人、辩护人,就科刑、缓刑、赔偿金额、公益金等等,进行审判外协商。一旦协商完成,再声请法院为判决,被告也因此丧失上诉的权利。

因此,借由协商程序确实可以迅速终结案件,也可尽量借由转向处遇来避免被告入监服刑,更可使被害人获得赔偿,致达成修复性司法的三赢状态。只是此等程序,仍是法庭外的协商,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55条之3,检察官在声请法院为协商判决后,有10日的犹豫期间,即被告与检察官皆有权撤回协商的程序权,就使此等合意,陷入不稳定的状态。尤其在此等程序,亦未强制律师辩护,则如此的协商到底有多少是基于自由意志,实属未知,恐又落入丛林法则之中。

以此次关说疑云的原案件来说,虽然逃漏税金额高达数亿元,但因根据《税捐稽征法》第41条,以不正方法逃漏税者,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仍属可为协商的案件范畴。而检察长依据《法院组织法》第64条,即基于检察一体,要求检察官进行协商,在形式上,似无任何违法之处,且此类金融犯罪重点在剥夺其利得,若能借由协商,尽速让其缴交逃漏税金额与罚金,避免陷入长期诉讼,似也无可厚非。

但问题是,检察长在下这些命令时,有无依法而行,甚至在面对众多案件皆不涉入,却对某个具体个案下指令,就让人质疑,到底这个被告或其辩护人,有何特殊性。更重要的是,在目前的协商程序,既缺乏对等性,又处于不透明的情况下,易成为藏污纳垢之处,容易让人有可乘之机,就应尽速检讨与修正。

好文推荐

吴景钦/累犯加重违宪,那酒驾呢

吴景钦/引入专家证人就能保障被告诉讼权吗

吴景钦/测谎测出了真相还是谎言?

●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