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军解读「六层意思」涉台报告:推进和平统一很重要。(图/CFP)

▲大陆海协会长张志军。(图/CFP)

记者陈政录/综合报导

大陆新版《外商投资法》有望在三月全国两会期间通过,全面取代原有的外资三法,在针对台资企业的安排中,前国台办主任、大陆海协会长张志军建议,应将台资界定为「特殊内资」,并强调新法是涉外而非涉内。暗指台商投资属于大陆内部问题。

中美贸易争端持续下,大陆去年底公布新的《外商投资法》草案,将全面取代原有的外资三法,并对技术转让、智财权保护作统一规定,目前正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至2月24日截止,有望于3月全国两会期间通过。

在29、30日于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9、30日进行对外商投资法草案的二次审议上,针对外商投资定义是否包括港澳台,常委会提出,根据2017年时实际投入外资金额排名前十的国家和地区,香港排第一,台湾排第三,但之前法律对港澳台资一直以「外资」待遇处理。

▲▼台积电南京厂开幕暨量产仪式及厂区实景,董事长刘德音。(图/台积提供)

▲台积电南京厂投资。(图/台积提供)

对此张志军直言,首先要明确这是涉外的而不是涉内的法。他说,在如何界定港澳台投资的性质上,「从大原则,应该界定为特殊内资」。

张志军指出,若要解决港澳台人士的顾虑,在表决通过外商投资法后,可由国务院透过行政法规作出说明,给港澳台企业一颗定心丸,或是研究制定涉港澳台投资的相关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郭振华也同意,港澳台投资不在本法中作出直接规定,也不是用本法。但他提到,考虑到40年来外资管理的经验,建议对港澳台投资的问题有一个适当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则指出,统一的外商投资法在形式上取代了早期的外资三法,虽然这三部法律都涉外,但「外」不仅是指外国,还规定了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她说这次《草案》标题的外国投资法改为外商投资法,已经为港澳台资纳入外商投资法扫除形式上的障碍。

新华社报导,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30日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议案,决定将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3月5日召开的13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指出,外商投资法草案确立了全面开放新格局下外商投资的基本制度框架,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强化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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