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初见律师冻未条 在办公室嘿休还搞出人命

桃园市有夫之妇葛姓女子因法律咨询,与曾姓律师初次见面时,两人就在律师办公室内发生性行为,之后又数度发生性行为,葛女甚至怀了律师的小孩,桃园地检署已依妨害家庭将葛女与曾姓律师提起公诉。

葛女(34岁)2014年5月25日结婚,去年3月间才离婚,检方调查,2016年4月16日晚间,葛女前往曾姓律师(32岁)办公室进行法律咨询,初次见面的两人却在办公室发生性行为。之后两人又两度发生性行为,其中一次发生在同年6月下旬,葛女甚至因此怀了律师的孩子。

两人发生性行为后,曾姓律师数度传讯:「结婚了怎么还会喜欢我」、「被抓到的后后果很严重」,显见他早已知道葛女有夫之妇的身分。而得知葛女怀孕后,律师又传讯:「你能在肚子浮出来以前,说服你先生完成离婚登记手续?」「今天如果角色颠倒,是我结婚妳单身,我可能就会要这个小孩,因为有办法隐瞒,但现在这情况,是没办法隐瞒的!」要求葛女离婚、堕胎。

葛女的前夫去年3月间发现后,对曾姓律师与葛女提出妨害家庭告诉,让律师与葛女的感情浮现问题,去年6月6日上午,葛女不满律师有意疏远,趁著律师到桃园市政府法律咨询中心提供民众法律咨询的机会,闯入咨询室摔坏律师的手机、并向律师泼水,被律师提告,桃园地检署今天侦结,除依妨害家庭罪嫌起诉曾姓律师与葛女外,也因葛女涉嫌毁弃损坏案件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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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偷录或偷拍他人非公开活动,或散布、播送这些内容,都是犯罪的喔! 
据新闻报导,该名律师当然构成刑法通奸罪跟民事妨害家庭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刑法第 315-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第 315-2 条
意图营利供给场所、工具或设备,便利他人为前条第一项之行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有前条第二款之行为者,亦同。
制造、散布、播送或贩卖前二项或前条第二款窃录之内容者,依第一项之规定处断。
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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