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灯泡案二审宣判、嫌犯王景玉、高院发言人林瑞斌庭长▼。(图/记者屠惠刚摄)

▲小灯泡案命案凶手王景玉,坦承每个月都写信回家。(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内湖女童小灯泡命案,持剁骨菜刀狠心剁断小灯泡的凶手王景玉,一二审均遭判无期徒刑。案件经最高法院上周四撤销发回,由高等法院进行更一审。高院更审法官24日下午随即召开接押庭,王景玉对羁押没有意见,但对是否禁止通信接见,他说「没有必要,我每个月都寄信回家欸!」法官谕知继续羁押,但不禁见。

本案发生于2016年3月28日上午11点左右,有精神疾病、毒品前科的35岁王男,先到大卖场买了做案的剁骨菜刀,而后骑机车在内湖区随机找寻作案目标。当时将满4岁的刘姓女童小灯泡骑著脚踏车,与母亲王婉谕一同要到捷运站接外公。王男在母亲王婉谕面前,自后方接近小灯泡,并持菜刀朝小灯泡颈部猛砍,小灯泡身首分离、当场死亡,王男随即被附近民众制伏。

小灯泡命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一审士林地院将他判除无期徒刑,上诉二审后,高院认为王男因长期罹患思觉失调症,有幻听、幻想等,脱离现实的病状。「王男犯案时,是思觉失调症的犯人、俘虏,并非意志完全自由的人。」再加上两公约法的关系,故不判处他死刑,仍处无期徒刑。

案经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20日撤销二审无期徒刑的判决,发回高院更一审。由于羁押期即将届满,更审合议庭法官于24日下午召开接押庭,法官询问王男对羁押有无意见,王男答没有。法官接著询问对禁止接见、通信、授受物品有没有意见,让一直无禁见的王感到错愕,回答「没有必要,我每个月都寄信回家欸!」。另外律师也表示,王男单独犯案,并无与共犯串供之虞,也已经接受一至三审的审判,相关事实调查部分应满足,无禁见必要。

法官最后谕知,因王男涉犯杀害儿童重罪、犯罪嫌疑重大,并有相当理由足认有逃亡之虞,难以用其他手段替代羁押,因此裁定续押3个月,但未禁止通信接见。庭末王男还押看守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