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证监会在对人大代表的回应中表示:关于修改公司法中「同股同权」、「一股一表决权」等规定,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灵活的制度形式,兼顾相关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建议,将在下一步修改公司法的工作中,会同有关方面加强研究论证,认真予以考虑。港交所之前也对创业板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允许接纳「同股不同权」架构的科技或初创企业赴港上市。小米集团就由此成为港交所首家「同股不同权」的上市公司。一时间,「同股不同权」成为了最新潮流,似乎被看做公司制度的「进步方向」。
但作为一个在资本市场摸爬滚打过几年的律师,有些话如鲠在喉,不吐不快,想再谈谈对「同股不同权」制度的反思。
一、公司制的权力结构
本人的一个既有观点是公司法脱胎于宪法,公司治理制度基本上都可以和「代议制」政治制度一一对照。
(基于本人的执业范围,本文仅讨论中国大陆及英美法下的公司制度;欧洲大陆法系的公司制度如德国公司法不在讨论之列。)
公司的股东就类同于国家的公民,享有投票权,通过投票选举出董事/议员来作为自己的代表,在公司/国家治理中反映意愿和争取利益;
董事就类同于议员,审议公司/国家的重大事项,其中董事长如议长一般,起到主持会议的作用。
总经理就如同国家元首,是被董事会/议会任命的对公司/国家进行日常管理的人员,他可以任命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与自己一起组成公司的管理层,如同元首组建内阁一般。
最大的区别在于政治是数人头,而公司是数股票。于代议制政府中,欲获得统治权,就需争取多数公民的支持;而于获得公司的控制权,则需获得多数股票,即以财力试高低。而「同股不同权」制度的出现,对这一传统公司制度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双层股权架构」「超级投票权」的出现使得创始人可以低于其他股东的财力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如果以政治制度类比,我觉得其更类似于「君主制」,君主依靠其「天赋」的君权而非公民的推举获得统治权。
二、「同股不同权」制度下的权力失衡
早在公元前的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就在其著作中讨论了最优的政治体制。于早期作品《理想国》中,柏拉图认为最优政体为「哲人王」,哲人王具备三种美德:智慧、勇敢、节制,能够完美地治理国家。但可惜的是现实的古希腊从未出现过这样完美的「哲人王」,统治者更多是柏拉图理论中的「僭主」。于是在晚年著作《法律篇》中,柏拉图对自己的政治思想做了反思,从「人治」思想过渡到「法治」思想,主张实行君主制与民主制结合的混合政体。
「同股不同权」制度,在我看来,就是公司制度中的「哲人王」制度。股东们期待创始人是超级商业天才,能够凭借他的过人才智为股东带来丰厚的利润回报,从而心甘情愿地将公司的控制权拱手让出。然而这反映了美好的一面,却没有考虑到阴暗的一面,如果创始人丧失了「超能力」,或者更为恶化地利用「超能力」谋取私利,则股东们还能对其予以制裁或制衡吗?
于传统体制下,对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有内外两大制衡体制。
于内,如果管理层经营不善,董事会可以罢免更换管理层;如果董事会不作为,则股东们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选举新董事以调整公司人事,一切都类似于民主制度下,公民以选票撤换统治者的行为。
于外,如果管理层经营不善,则会导致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下跌。股价的持续下跌会吸引外部投资者的目光。他们会趁低吸纳,进而完成对上市公司的收购,然后替换管理层,改善公司经营。这就如同统治者被其他势力所推翻的行为。
但可悲的是,在「超级投票权」的光环笼罩下,内外制衡体制通通失效。
以京东为例,刘强东为第二大股东,间接共持有452,044,989股,持股比例15.8%,但是其所持B类股票拥有20倍投票权,从而刘强东合计持有80%的投票权。如此之高的投票权比例会导致,只要刘强东自己不愿意,没有人能通过股东大会来撤换掉他在公司的董事和管理职位。外部投资者即使扫光所有在外流通股都无法威胁到刘强东的控制权。纵使刘强东因个人原因不再具有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资格,他仍然可以任命他的亲信来担任相关职位。他对京东的控制权就如「神授君权」一般坚不可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