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证监会在对人大代表的回应中表示:关于修改公司法中「同股同权」、「一股一表决权」等规定,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灵活的制度形式,兼顾相关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建议,将在下一步修改公司法的工作中,会同有关方面加强研究论证,认真予以考虑。港交所之前也对创业板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允许接纳「同股不同权」架构的科技或初创企业赴港上市。小米集团就由此成为港交所首家「同股不同权」的上市公司。一时间,「同股不同权」成为了最新潮流,似乎被看做公司制度的「进步方向」。

但作为一个在资本市场摸爬滚打过几年的律师,有些话如鲠在喉,不吐不快,想再谈谈对「同股不同权」制度的反思。

一、公司制的权力结构

本人的一个既有观点是公司法脱胎于宪法,公司治理制度基本上都可以和「代议制」政治制度一一对照。

(基于本人的执业范围,本文仅讨论中国大陆及英美法下的公司制度;欧洲大陆法系的公司制度如德国公司法不在讨论之列。)

公司的股东就类同于国家的公民,享有投票权,通过投票选举出董事/议员来作为自己的代表,在公司/国家治理中反映意愿和争取利益;

董事就类同于议员,审议公司/国家的重大事项,其中董事长如议长一般,起到主持会议的作用。

总经理就如同国家元首,是被董事会/议会任命的对公司/国家进行日常管理的人员,他可以任命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与自己一起组成公司的管理层,如同元首组建内阁一般。

最大的区别在于政治是数人头,而公司是数股票。于代议制政府中,欲获得统治权,就需争取多数公民的支持;而于获得公司的控制权,则需获得多数股票,即以财力试高低。而「同股不同权」制度的出现,对这一传统公司制度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双层股权架构」「超级投票权」的出现使得创始人可以低于其他股东的财力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如果以政治制度类比,我觉得其更类似于「君主制」,君主依靠其「天赋」的君权而非公民的推举获得统治权。

二、「同股不同权」制度下的权力失衡

早在公元前的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就在其著作中讨论了最优的政治体制。于早期作品《理想国》中,柏拉图认为最优政体为「哲人王」,哲人王具备三种美德:智慧、勇敢、节制,能够完美地治理国家。但可惜的是现实的古希腊从未出现过这样完美的「哲人王」,统治者更多是柏拉图理论中的「僭主」。于是在晚年著作《法律篇》中,柏拉图对自己的政治思想做了反思,从「人治」思想过渡到「法治」思想,主张实行君主制与民主制结合的混合政体。

「同股不同权」制度,在我看来,就是公司制度中的「哲人王」制度。股东们期待创始人是超级商业天才,能够凭借他的过人才智为股东带来丰厚的利润回报,从而心甘情愿地将公司的控制权拱手让出。然而这反映了美好的一面,却没有考虑到阴暗的一面,如果创始人丧失了「超能力」,或者更为恶化地利用「超能力」谋取私利,则股东们还能对其予以制裁或制衡吗?

于传统体制下,对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有内外两大制衡体制。

于内,如果管理层经营不善,董事会可以罢免更换管理层;如果董事会不作为,则股东们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选举新董事以调整公司人事,一切都类似于民主制度下,公民以选票撤换统治者的行为。

于外,如果管理层经营不善,则会导致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下跌。股价的持续下跌会吸引外部投资者的目光。他们会趁低吸纳,进而完成对上市公司的收购,然后替换管理层,改善公司经营。这就如同统治者被其他势力所推翻的行为。

但可悲的是,在「超级投票权」的光环笼罩下,内外制衡体制通通失效。

以京东为例,刘强东为第二大股东,间接共持有452,044,989股,持股比例15.8%,但是其所持B类股票拥有20倍投票权,从而刘强东合计持有80%的投票权。如此之高的投票权比例会导致,只要刘强东自己不愿意,没有人能通过股东大会来撤换掉他在公司的董事和管理职位。外部投资者即使扫光所有在外流通股都无法威胁到刘强东的控制权。纵使刘强东因个人原因不再具有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资格,他仍然可以任命他的亲信来担任相关职位。他对京东的控制权就如「神授君权」一般坚不可摧。

刘强东对京东实现了绝对控制

三、有限的制约措施

监管层未必没有对「同股不同权」制度警惕的考虑,也出台了一些制度来制约,但可惜的是效果都极为有限。

一个是人身属性条款,即只有创始人持有的股票拥有「超级投票权」,一旦创始人将股票出售予他人,该等股票就自动转换成普通股,不再拥有「超级投票权」。这个机制是「同股不同权」制度的基本要求,基本上对于创始人没有限制,如果要说有一点限制作用的话,无非就是杜绝了「世袭制」的可能,在创始人身故之后,他的继承人能继承他的财富,却不能继承他的「超级投票权」。

另一个则是「日落条款」,即给予创始人「超级投票权」一个有效期限,在到期之后,创始人的「超级投票权」就自动失效。这个看上去是个「大杀器」,但实则效果很差。因为基本没有创始人愿意设置一个短期的期限。目前的「日落条款」往往将这个最后期限设置为创始人辞任公司职务之日。换而言之,只要创始人自己不愿意退休,凭借「超级投票权」,他可以一直在公司任职,「日落」时刻就永不会来临。

FB的公司章程中规定:当扎克伯格离开公司或者被公司解雇时,他将变为普通股东;而在此调整之前,如果扎克伯格选择退出或者被公司解雇,他仍将保持对公司的绝大部分控制;即使身亡,他的遗产继承人仍可以拥有这样的权力。

四、「同股不同权」的优劣

「同股不同权」当然不是只有坏处,既然被市场如此追捧,必然有其意义所在。其中的最大意义就在于对公司「经营权」「所有权」的分离。于传统公司制度中,经营权和所有权是归一的,经营者往往就是公司的所有权人本身,即使聘任职业经理人的情况下,所有权人仍会保持对公司的经营方针的控制,职业经理人往往是承担所有权人经营计划的具体执行者的角色,而且随时有可能被撤换。

但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兴起之后,呈现「轻资产」特征的新经济公司对这种传统公司制度产生了极大的不适应。新经济公司最重要的资产不再是资本而是「智本」;虽然公司仍然需要资本以运行,但资本已不是决定公司成败的关键,核心人员的智力成果成为更关键性的因素,因此传统公司「资合性」制度中「money talks」的模式已经不再适合。通过「双层股权架构」这样制度的设计,资本向智力屈服,让渡出公司控制权。这在私人公司阶段,个人认为并没有什么不妥,但在上市公司身上就有问题了。

上市公司的最大特点就是公众性,广大中小投资者成为公司的股东。各国的上市公司监管制度 的首要目标都是要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因为相较于商业大佬、投资机构,中小投资者在资金、信息、社会关系等各类资源上都处于弱势地位,其难以形成平等的博弈,而依赖于监管机构的保护。

但「同股不同权」制度的实施却违背了这一原则。阿里巴巴曾经就「同股不同权」制度向港交所咨询,最后得到了否定的答复,而另觅上市地。但之后阿里巴巴股价的优异表现却令港交所开始「反思」,认为需要接纳「同股不同权」制度以迎接「新经济公司」。这其中的逻辑,说穿了,就是将「商业利益」凌驾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原则」之上;认为让香港投资者能买卖阿里巴巴的股票,从中赚到钱,比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欺凌更加重要。

但一个监管机构如此看重「商业利益」合适吗?我觉得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同股不同权」的公司不代表著其一定能盈利,给投资者带来利润回报;于过往的历史中而言,公司权力架构失衡,「一股独大」的公司往往会发生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贪污、造假、利益输送,给投资者带来更大的损失。因为公司商业能力上的优秀,就在监管要求上豁免,就好比因为学生成绩优秀,就允许其不守校规一般,绝非是公平的做法。

美国之所以能实施该等制度,是因为其强大的证券集体诉讼机制。华尔街律所们就如盘旋的秃鹫,如盯著腐尸一般,盯著上市公司的不合规行为,稍有违规问题,就触发投资者索赔机制,让公司运营者战战兢兢。而香港和大陆的法律制度缺乏该等文化,还是主要依靠监管机构的监管来制约。但监管力量的有限必然导致监管的不充分,在此情形下,削弱中小投资者权利的「同股不同权」制度未必是一个合适的方案。

刘强东涉嫌性侵案,而京东未如实充分披露信息后,美国律师事务所已经发起了针对京东的投资者维权诉讼征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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