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國證監會在對人大代表的回應中表示:關於修改公司法中「同股同權」、「一股一表決權」等規定,為市場主體提供更加靈活的制度形式,兼顧相關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建議,將在下一步修改公司法的工作中,會同有關方面加強研究論證,認真予以考慮。港交所之前也對創業板上市規則進行了修訂,允許接納「同股不同權」架構的科技或初創企業赴港上市。小米集團就由此成為港交所首家「同股不同權」的上市公司。一時間,「同股不同權」成為了最新潮流,似乎被看做公司制度的「進步方向」。
但作為一個在資本市場摸爬滾打過幾年的律師,有些話如鯁在喉,不吐不快,想再談談對「同股不同權」制度的反思。
一、公司制的權力結構
本人的一個既有觀點是公司法脫胎於憲法,公司治理制度基本上都可以和「代議制」政治制度一一對照。
(基於本人的執業範圍,本文僅討論中國大陸及英美法下的公司制度;歐洲大陸法系的公司制度如德國公司法不在討論之列。)
公司的股東就類同於國家的公民,享有投票權,通過投票選舉出董事/議員來作為自己的代表,在公司/國家治理中反映意願和爭取利益;
董事就類同於議員,審議公司/國家的重大事項,其中董事長如議長一般,起到主持會議的作用。
總經理就如同國家元首,是被董事會/議會任命的對公司/國家進行日常管理的人員,他可以任命相關高級管理人員,與自己一起組成公司的管理層,如同元首組建內閣一般。
最大的區別在於政治是數人頭,而公司是數股票。於代議制政府中,欲獲得統治權,就需爭取多數公民的支持;而於獲得公司的控制權,則需獲得多數股票,即以財力試高低。而「同股不同權」制度的出現,對這一傳統公司制度造成了極大的衝擊;「雙層股權架構」「超級投票權」的出現使得創始人可以低於其他股東的財力實現對公司的控制。如果以政治制度類比,我覺得其更類似於「君主制」,君主依靠其「天賦」的君權而非公民的推舉獲得統治權。
二、「同股不同權」制度下的權力失衡
早在公元前的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就在其著作中討論了最優的政治體制。於早期作品《理想國》中,柏拉圖認為最優政體為「哲人王」,哲人王具備三種美德:智慧、勇敢、節制,能夠完美地治理國家。但可惜的是現實的古希臘從未出現過這樣完美的「哲人王」,統治者更多是柏拉圖理論中的「僭主」。於是在晚年著作《法律篇》中,柏拉圖對自己的政治思想做了反思,從「人治」思想過渡到「法治」思想,主張實行君主制與民主制結合的混合政體。
「同股不同權」制度,在我看來,就是公司制度中的「哲人王」制度。股東們期待創始人是超級商業天才,能夠憑藉他的過人才智為股東帶來豐厚的利潤回報,從而心甘情願地將公司的控制權拱手讓出。然而這反映了美好的一面,卻沒有考慮到陰暗的一面,如果創始人喪失了「超能力」,或者更為惡化地利用「超能力」謀取私利,則股東們還能對其予以制裁或制衡嗎?
於傳統體制下,對於上市公司管理層有內外兩大制衡體制。
於內,如果管理層經營不善,董事會可以罷免更換管理層;如果董事會不作為,則股東們可以在股東大會上選舉新董事以調整公司人事,一切都類似於民主制度下,公民以選票撤換統治者的行為。
於外,如果管理層經營不善,則會導致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下跌。股價的持續下跌會吸引外部投資者的目光。他們會趁低吸納,進而完成對上市公司的收購,然後替換管理層,改善公司經營。這就如同統治者被其他勢力所推翻的行為。
但可悲的是,在「超級投票權」的光環籠罩下,內外製衡體制通通失效。
以京東為例,劉強東為第二大股東,間接共持有452,044,989股,持股比例15.8%,但是其所持B類股票擁有20倍投票權,從而劉強東合計持有80%的投票權。如此之高的投票權比例會導致,只要劉強東自己不願意,沒有人能通過股東大會來撤換掉他在公司的董事和管理職位。外部投資者即使掃光所有在外流通股都無法威脅到劉強東的控制權。縱使劉強東因個人原因不再具有擔任公司董事/高管的資格,他仍然可以任命他的親信來擔任相關職位。他對京東的控制權就如「神授君權」一般堅不可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