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检索可用于发现法官对某一类案件的裁判思路、认证尺度,是民商事案件法律检索的重要环节。案例检索中,确定关键词是一大难点,但输入关键词,得到若干案例后,如何准确判断案例性质、挖掘可用信息,避免「引错」或「读不透」案例,也是非常考验检索者专业水平的一项工作。

其实,利用裁判文书的体例,可以总结出案例检索的一系列规律,帮助我们读准、读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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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本院认为」开始读

「本院认为」是把握裁判文书最好的切入点。因为我们做案例检索的目的,是要了解法院的观点,即针对特定法律问题,法院给出的「答案」是什么。除了「本院认为」,裁判文书正文的其他部分,如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事实、裁判主文,概不具有这种功能。

也只有「本院认为」,才可能被重现于我们手头的待办案件,决定了这个裁判文书是否可用:裁判文书里的案件如果在事实问题上与待办案件有些许差异,也不排除裁判文书可以类推适用;但如果其「本院认为」对待办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完全没有评价到,则肯定不能用于待办案件的处理了。

读「本院认为」时,先看法院整理的争点里是否包含我们的待检索问题。如有,再去阅读法院具体如何评价这个或这些争点,并将相关内容摘录在检索报告里。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

三、正文(六)理由1. 理由部分的核心内容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阐述原告请求权是否成立,依法应当如何处理。裁判文书说理要做到论理透彻,逻辑严密,精炼易懂,用语准确。2. 理由部分以「本院认为」作为开头,其后直接写明具体意见。……

4. 说理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展开,逐一进行分析论证,层次明确。对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的法律关系、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分析,作出认定,阐明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

而且,鉴于「本院认为」是裁判理由的叙述,不可避免要论及案件的事实问题,阅读「本院认为」的同时,就可以判断裁判文书的基本事实与待办案件是否匹配,这个特点可以被利用于提高检索效率。

2. 必要时,核实裁判文书的其他部分

所谓「必要」,主要指3种情形:

(1)关键证据具体情况如何,有待核实的

例如,案件经过司法鉴定的,「本院认为」一般不会完整引述鉴定意见的内容,而只是对鉴定意见是否采信作总体评价,但妥善解决待检索问题,需要对作为关键证据的鉴定意见作仔细了解。这种时候,可以从「本院认为」倒回到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

三、正文(五)事实1. 裁判文书的事实主要包括: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7. 当事人举证质证一般情况后直接写明人民法院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情况。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原则上不一一列明,可以附录全案证据或者证据目录。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写明「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应当写明争议的证据名称及人民法院对争议证据认定的意见和理由;对有争议的事实,应当写明事实认定意见和理由。

8. 对于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后,按照当事人是否有争议分别写明。对逾期提交的证据、非法证据等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9. 争议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可以合并写,也可以分开写。分开写的,在证据的审查认定之后,另起一段概括写明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表述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0. 认定的事实,应当重点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展开。按照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根据审查认定的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对待证事实存在与否进行认定。要说明事实认定的结果、认定的理由以及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

对事实部分的阅读也有助于待办案件的举证、质证。比如鉴定意见,在事实部分可以读到委托鉴定事项、鉴定依据的标准等有效信息。

(2)待检索问题只有在之前审级的裁判文书中才有明确论述的

检索案例,追求的是个案最高审级的裁判文书。但最高审级的裁判文书可能只对待检索问题对应的观点进行笼统评价,虽然效力较高,但参考价值不大。这种情况下,需要查找一审或二审的裁判文书,阅读其「本院认为」部分。

(3)一方的诉辩意见与我方或对方拟提出的一致的

如果在「本院认为」部分读到的诉辩意见与本案中任何一方已经提出或可能提出的一致,相当于本案在法庭辩论环节可能出现的情况已经有另案「模拟」过一次了,则需要返回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详细阅读诉辩意见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

三、正文(五)事实

2. 事实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依次表述当事人的起诉意见、答辩意见、陈述意见。诉辩意见应当先写明诉讼请求,再写事实和理由。二审案件先写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等诉辩意见。然后再概述一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裁判结果。再审案件应当先写明当事人的再审请求等诉辩意见,然后再简要写明原审基本情况。生效判决为一审判决的,原审基本情况应概述一审诉讼请求、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生效判决为二审判决的,原审基本情况先概述一审诉讼请求、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结果,再写明二审上诉请求、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

3. 将深入认识法条作为案例检索的目标

案例填补了法条的「空隙」:案例中,我们可以读到针对特定法律问题,法院适用了哪些法条,具体如何理解这些法条,而这种信息是法条本身难以提供的。但案例的效力不及法条,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因此本质上,我们检索案例不是在看案例,而是透过案例在看法条。

将法条作为案例检索的基础,在阅读裁判文书时有意识地研判「法院是如何适用这一条的」「就这个法条体现出的要件事实,哪些证据容易得到采纳」这类问题,案例检索结果才最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

三、正文(七)裁判依据1. 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时,应当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4. 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和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6. 指导性案例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

综合以上三方面,提炼案例信息时,应当以「本院认为」为中心,兼顾裁判文书其他部分,寻找可细化法条适用规则的裁判要义。就像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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