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人超爱白铁。(图/翻摄自GOOGLE地图)

▲许多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开始要求住户不得变更建筑物外观立面,像装设铁窗就是一例,影响观瞻,也可能妨害逃生避难。(图/翻摄自GOOGLE地图)

我国都会地区以集合住宅为主要居住型态,由于社区意识抬头,一般民众逐渐理解违章建筑是都市之瘤,为营造社区形象,避免杂乱居住环境影响生活品质与销售行情,许多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开始要求住户不得变更建筑物外观立面,尤其新建物或价格不斐的豪宅,规约要求十分严格。

如果有住户想要在外墙面装设铁窗,可能会造成住户与管理委员会之间的冲突。旧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8条第1项原规定,「公寓大厦周围上下、外墙面、楼顶平台及防空避难室,非依法令规定并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不得有变更构造、颜色、使用目的、设置广告物或其他类似之行为」。如果没有变更构造、颜色或使用目的,似乎只有「设置广告物」或其他类似之行为受到规范。而内政部营建署90年7月25日营署建字第9010383号函释示公寓大厦外墙面装设冷气机,并非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8条禁止之行为。当时司法实务也支持这样的见解(例如: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3年度上字第204号判决)。

但影响居住品质的,未必只有「广告物」或类似之行为,「铁窗影响观瞻之程度不亚于广告物」(详参修正条文对照表),因此民国92年12月9日照党团协商条文通过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8条第1项规定,「公寓大厦周围上下、外墙面、楼顶平台及不属专有部分之防空避难设备,其变更构造、颜色、设置广告物、铁铝窗或其他类似之行为,除应依法令规定办理外,该公寓大厦规约另有规定或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已有决议,经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完成报备有案者,应受该规约或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之限制。」

依照现行规定,在集合住宅外墙面设置铁窗,须受公寓大厦规约或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之限制。如住户违规设置铁窗,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应予制止,经制止而不遵从者,应报请主管机关依法裁罚,该住户并应于1个月内回复原状。届期未回复原状者,得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回复原状,其费用由该住户负担(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8条第3项参照)。

例外之情形,儿童坠楼之新闻频传,为预防发生坠楼事故,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8条第2项前段明定,「公寓大厦有12岁以下儿童或65岁以上老人之住户,外墙开口部或阳台得设置不妨碍逃生且不突出外墙面之防坠设施。

●杨冀华,台北地检署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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