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只承认某些婚姻根本无效,但坚持有效婚姻绝对不可离异,最多只可分居。这等于说,婚姻有效者,绝对不准另外结婚。请看为这政策辩护的理由:

「不可离婚可能会造成悲剧性的处境,而离婚或许并没有任何平常所说的那些惨痛后果;然而只根据一些特殊情况来评论不准离婚之主张,而无视于对其他婚姻及整个社会的影响,则是错误的想法。如果绝对不准离婚之法律对某一对夫妻产生的害处能多于益处,例外之可能性则对整个人类有破坏效果。严格的法律对某些值得同情的个体可能有害,然而却更能有效地保护其他婚姻;不准离婚在特殊情况可能对某些夫妻不利,而且越是无辜者越是可悲,但却促进公共利益。因为若可能分离(指正式离婚),结果会使结婚更加轻率」。

上面的论调,全是基于为了多数该牺牲少数之原理。这是政治家在处理事情时可以优先考虑的原理。但是以基督教义或教会之专有使命的立场来说,这精神无异是离经背道。新约强调的上帝子女之尊严和自由,及保禄有关法理及情理的论战,都是为给特殊者争取合理的生存空间。

作者接著说:「分居多次是罪恶的奖赏,离婚之希望则是火上加油;有罪的一方若能与情人自由结婚,将是因过而受赏。无辜者可能因不准离婚的法律而一生不幸,结果制造一些值得同情的牺牲品;但是准许离婚的法律制造的牺牲品更多」(护教百科全书,义文版一二八0页)。

准许再婚是使有过者得赏之理由非常幼稚,背后的报复心理也违反福音精神。此外,这立场太高估了法律的强制功能。在今天的工商业社会,法律没有什么主动能力保护弱者或无辜者的权益。不准再婚对不忠于原配者能造成的唯一不便是遗产问题,但也只限于由长辈把持的不动产,谁也无法管制现金输送。

一般说来,法律只能约束老实人,对居心不正的人只造成少许的不便:法律有许多漏洞。按理论,不准离婚对弱者及不讲道义者之牵制是对等的,实际则使弱者陷于绝对不利的地位。吃软饭的,永远能利用切不断的婚姻关系敲诈勒索弱者,使她还不如寡妇幸运。对这类弱者,教会能提供什么实质的协助呢?有什么资格限制她的自救权利呢?

离婚对夫妻都是不幸,对子女的伤害更大。但是每天打打闹闹的家庭对子女的伤害同样严重,有时只有正式离婚可使子女得到安宁。而且只要这段孽缘继续一天,就加深一层双方的仇恨,远不如早日了断,各自重整自己的生活,设法忘掉过去,至少不再受到威胁。

只靠法律的直接约束,功能非常有限。现代某些社会的离婚率高得惊人,主要是社会结构问题,与准不准离婚的关系并不很大。以台湾的情况来说,许多离家出走的男女,并不谋求正式离婚;而正式离了婚的,许多并没有再婚。不再婚可能是因为财力或年龄问题,但是心理问题也是一个原因:第一次失败,能使人不敢再信任异性。

在过去的农村,每个人的一举一动,都逃不过家人和村人的耳目,对个体形成一种无所不在的约束力量,使人不敢有越轨的行为。反观现代都市的小家庭,外人的观感对他们几乎不产生任何压力;如果受害人不诉诸法律,法律只是一堆空话。夫妻感情有了问题,弱者不可能每天忙著跟踪或捉奸。警察对私人捉奸,恐怕也不如对检查特殊营业感到兴趣。

无论因为什么原因而没有结婚的,及离婚后没有再婚的,仍然有生理上的自然需要。这些人当然易走向一杯水主义的逢场作戏。但这种行为破坏人格尊严,也破坏社会风气,并对正常家庭多少构成威胁。保禄说:「为了避免淫乱,男人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人当各有自己的丈夫」(格前七2)。近话也适用于离了婚的男女。当然他们该先检讨第一次为何失败。

生理的需要还容易解决,也不是必然须骚扰他人。最难处理的是感情问题。无论多么坚强的人,有时也会感到需要有人关切,有人把他或她看为不可缺少的,不可取代的。一杯水主义的逢场作戏,不足以驱除孤独感,也不产生归属感。德训篇说:「有三件事,我心中喜乐,这三件事也是上主与世人喜爱的,就是:兄弟和睦,邻人友爱,夫妇同心」(二十五1)。

轻率的结合,及轻率的离异,都说明现代人未能适应现代的人生处境。这不是上帝设计的人性处境,而是因为大家仍然停在农业社会时代的意识形态,好似人自然就知道人与人的相处之道。大家仍未发觉,在现代的复杂社会,个体的责任加重了,但却没有足够的心理装备。这是教育问题,法律无力补救。(注:此文于民国8294日在台湾新闻报西子湾副刊发表,为《圣经今看》第222篇。)

(作者:刘俊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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