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佑怀疑女儿在学校被欺侮,两度带著员警闯入幼儿园中「升堂审讯」。(图/李丽芬办公室提供)

▲花莲检察官公审幼童事件中,当事人已遭起诉并移送评鉴,但依目前的《法官法》,要让检察官退场,却存有重重的障碍。(图/李丽芬办公室提供)

花莲地检署检察官林俊佑因怀疑女儿遭霸凌,6月两度带警察强行进入幼儿园讯问,如此目无法纪的行径,已遭起诉,并移送检察官评鉴委员会为个案评鉴。惟因刑事审判,须严守罪刑法定与罪疑惟轻等原则,再加以被告为具有法律专业的检察官,不仅审理时间可能漫长,最终也未必被判有罪,若欲迅速汰除此等败坏法纪的检察官,就得依赖评鉴制度。只是依据目前的《法官法》,要让检察官退场,却存有重重的障碍。

原本依据《公务员惩戒法》第24条第1项,对于违法失职的公务员,主管长官可移送监察院进行弹劾,若为九职等以下者,则可迳送公惩会审理。又根据《公务员惩戒法》第5条第2项,主管长官于移送惩戒之同时,若认为情节重大,亦可先行停止职务,以避免公务员继续为相关职务之执行,甚至办理退休。

只是在《法官法》于2011年实施后,检察官若有违法、失职,依据此法第89条第4项,就应付检察官评鉴委员会为个案评鉴,于认为有惩戒必要,再移送监察院,再由其弹劾给司法院的职务法庭为审理。如此的程序,就比一般公务员来得繁琐。

就检察官评鉴委员会的组成,11名委员里,有3位要由全体检察官选出,1位要由全体法官选出,3位要由全国律师选出,剩下4位所谓的公正人士,再由法务部来遴选。如此的组织,看似他律,惟属司法圈者,就有4位,且4位外部委员还是由法务部从司法院、全国律师公会所推举者来遴选,要说有公正性,实得打个大问号。

至于检评会一旦决议惩戒,还得移送监察院,因弹劾权乃其专属,检评会的决议对监察院来说,也只能是种建议,无任何法律的拘束力。监察院决定弹劾后,还必须移送至职务法庭为审理。但问题是,5位职务法庭法官,有1位必须是检察官、其他4位为法官,如此的组成又落入自己人审自己人的窠臼。也因此,整个对检察官的惩戒,于《法官法》实施后,反而变得极其困难,且看似客观、公正的程序,却处处充满著自律的痕迹,这就很难避免司法圈自我掩饰、自我保护的结果。

针对花莲地检署检察官的荒唐行径,依据现行法制,实很难急速淘汰,于现阶段,法务部就应立即停止其职务,而非以调离现职、休假,甚或等锋头过后,让其转任律师了事。只是同样在《法官法》实施后,要停职,还得经由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来决定,而这组织与检评会相比,完全是内部人组成,恐更难摆脱官官相护之色彩。

原本在《法官法》实施后,各界希望借由评鉴制度来制衡法官与检察官,但这几年下来,在在显示效果不彰。若不尽速检讨与改革,这部《法官法》就得继续承担「恐龙法官法」的骂名,所谓司法改革,也只能是个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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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著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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