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机场,出国。(图/视觉中国)

▲限制出境欠缺明文规定,严重侵害宪法所保障的迁徙自由,相较于目前所担忧的草案不够周延,显然是小巫见大巫。(图/视觉中国)

我国刑事侦查实务中,常见对于刑事被告实施「限制出境」此种强制处分的手段,但由于目前《刑事诉讼法》对于「限制出境」欠缺明文规定,仅是法院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把「限制出境」解释成「限制住居」的方法之一;导致常有刑事被告遭受到长时间「限制出境」,进而影响其海外事业或工作,甚至家庭团聚等侵害人权之情事发生。

所幸社会各界对此已提出批评、检讨,司法院、法务部也勇于面对,而提出针对限制出境法制化、制度化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且该草案目前已在立法院进行审议中。

笔者日前曾撰文呼吁我国既以「人权立国」自我期许,因而我国长期违宪并侵犯人权的限制出境强制处分,应尽速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文化,以保障刑事被告的基本人权。未料,正在立法院审议中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却有论者认为不够周延,尚有些问题仍待商榷,例如:对於潜逃的刑事被告是否应做出某些处置、限制出境最长期限的规定、限制出境后通知被告是否妥适等等。

立法求其周延完备固然是最佳理想,但限制出境在《刑事诉讼法》中长期欠缺明文规定,长期受到人权团体、学术界等批评,影响众多刑事被告之基本人权,相较于目前所担忧的草案不够周延的问题,显然是小巫见大巫。

基于权衡轻重缓急,仍应尽速将《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通过,将「限制出境」明文规定;至于通过之后,将大部分不合理、不合宪及违反人权的情形予以调整后,相关法令仍可再进行研议,使其更臻周延完备。况且《刑事诉讼法》长期以来历经多次修正,也是基于「先求有,再求好」的观念而来!

因目前立法院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限制出境」的修法,检察署侦查案件或法院审理案件遇有「限制出境」运用的必要时,即应以较往昔更为谨慎的态度去处理,切勿滥用强制处分权,反而要自我节制。又遇有刑事被告对于限制出境声请解除时,也应以更宽宏的角度去审查,倘无再限制出境的必要即应准予解除。

当然,法院面对有声请解除而被驳回进行抗告的案件,务必详细斟酌限制出境对刑事被告私益所带来的侵害,切勿仅考量「追诉犯罪的公益」;更不能动辄以「社会观感」为考量,而过度膨胀追诉犯罪的公益性,且过度忽视此一强制处分对于刑事被告私益的影响,这才是一进步司法的表现,才能彰显我国以「人权立国」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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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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