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临检,盘查,酒测临检,交通检查,酒测勤务(图/资料照)

▲酒驾累犯致人于死的刑罚加重,符合民众期待,却恐有适用上的争议,例如大法官释字775号针对累犯加重刑责宣告违宪。(图/资料照)

酒驾防制一向是全民关注的议题,行政院也通过刑法第185条之3的修正草案,其中对于酒驾累犯致人于死的刑罚加重最受瞩目。如此的政策或许符合民众的期许,却可能有适用上的争议。

依据刑法第185条之3第2项前段,酒驾致人于死者,处3到10年有期徒刑。而此次修正草案特别增加第3项,对曾犯酒驾经有罪判决或缓起诉确定,而于5年内再犯酒驾致人于死者,法定刑提高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样的法定刑,已与刑法第277条第2项前段的伤害致死罪相当。

至于法条限定5年内,明显参考刑法第47条第1项有关累犯加重二分之一之规定,但根据今年2月的大法官释字第775号解释,对这种不分情节,仅以年限来衡量恶性之加重刑罚,不符罪刑相当原则,被宣告违宪,并要求立法者在两年内修正。此等仿效累犯加重的立法型态,即将增订的刑法第185条之3第3项,恐于尚未立法前就出现违宪疑虑。

同样根据大法官释字第775号结尾所言,在立法者尚未修法前,为了避免罪刑不相当,就允许法官可因个案不同来决定累犯是否加重。这也代表,就算提高对酒驾累犯致人于死的法定刑,法官仍可依大法官解释之精神,并依刑法第59条,以情状可为怜悯,来减至最低刑期以下,凸显出刑罚即便加到极致,司法者也未必敢重判的现实与现况。

而刑期加到如此之重,拒绝酒测的比例势必升高,尤其现行刑法并无拒绝酒测罪,则酒驾但未肇事的场合,除非警察依据《刑事诉讼法》得检察官许可,以来强制驾驶者进行抽血检测,否则就只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第35条的规定,直接罚9万元罚锾了事。

此次草案还于刑法第185条之3增列第4项,于酒驾致人于死,而有事实足认属刑法第13条故意者,就以最高可判死刑的杀人罪论。惟若酒驾者,已预见结果发生,且撞死人也不违其本意,本就可以刑法第13条第2项的不确定故意杀人处理,何需多言?

甚且,酒驾致人于死罪,就酒驾部分是故意、致人于死属过失,此等在学理上称为加重结果犯的类型,刑法的法定刑必然会加重,但因后半段是过失之故,就不能与故意杀人罪相等同。故如此的规定,反而使酒驾致死与故意杀人罪间的界限,变得更为模糊,更易造成争议,暴露出草案内容的粗糙性。同时,这似乎也在暗示司法者,对于酒驾致死必须朝向故意杀人罪处理,不啻是在干预法官于具体个案的审判权。更重要的是,就现实面,就算以不确定故意杀人罪,也不可能判处到无期徒刑或死刑,则如此的明文就真的只具有宣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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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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