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S,汽车,导航系统。(图/pixabay)

▲透过GPS定位资讯可拼凑出当事人生活图像的各种细节,严重影响隐私权,必须针对GPS侦查的程序立法。(图/pixabay)

科技迅速发展不仅改变人的生活型态,也让犯罪侦查有更多的工具可以运用,并连带产生许多新的法律争议,例如运用GPS定位追踪器、手机与基地台的连线纪录,进行定位以辅助侦查、向电信或网路业者调取资料,近年来还包括自动化人脸及车牌辨识引发的隐私权争议。

其中发展最久、讨论最多的,就是透过GPS定位追踪器辅助侦查(下称GPS侦查)。这种作法在国内外已经行之有年,大致上就是在嫌疑人的车辆或物品上,趁嫌疑人不注意时装上GPS定位追踪器;侦查人员事后会回收追踪器,并读取其记录的定位轨迹,或者透过有发报功能、比较高级的追踪器,能即时掌握嫌疑人的行踪。

GPS侦查是用隐密的手法所得到的长时间、不间断的讯息,跟地图或其他情报相搭配,可以非常具体地勾勒出嫌疑人的生活样貌,例如说:A男固定会在每个月第二个周末晚上在某个地点待过半夜,在Google地图上一定位,就会发现那是某间同志酒吧,在不同周末有主题派对;B女会固定在周日早上去某间教会礼拜从不间断,主持那间教会的牧师有非常明确的政治立场;C男则是在受GPS侦查期间跑到一个港口的甲旅馆,搭配通联纪录发现,他在甲旅馆分别跟贩毒集团的D男及跟其有密切交往的E女有电话来往。

以上这些案例,有些可以发掘出侦查犯罪的资讯(例如说可以推测甲旅馆或许是C跟D惯常的毒品交易地点),但有些其实也透露了当事人没有想要公诸于世、事关个人核心私领域的隐私事务,也未必跟犯罪侦查有关系,例如性倾向跟性癖好(A男)、宗教与政治倾向(B女)及情感关系(C男及E女)。

正是因为定位资讯这么强而有力,从中可以拼凑出当事人生活图像的各种细节,严重影响隐私权,同时在安装GPS追踪器时,不免要碰到私人的车辆或物品,甚至还可能要侵入非公开的空间(例如私人停车场),这也是对人民财产权的干预。因此,在例如美国(2012年的Jones案判决,并在事后修正《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德国(《刑事诉讼法》)、法国(《刑事诉讼法》专章》)、日本(2017年最高裁判所判决),都认为应该在刑事诉讼法里面加以规范,在特定条件(特定罪名、一定期间、资讯如何运用),且要经过法院事前审查(或紧急时在一定期间内事后追认)并开出令状,才能发动GPS侦查,以符合「对人民基本权侵害重大的侦查手法是强制处分,必须受到正当程序的规范,特别是应该经过法院审查」(强制处分法定原则及令状原则)的要求。

台湾的侦查实务以前并不认为GPS侦查是多严重的事情,所以侦查时有需要就直接安装追踪器,没有法律规定相关程序,也没有经过法院审核,但最高法院先前做出一个刑事判决(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号),被告是海巡署的前士官长,侦查贩毒案件时,在未经长官授权下,在嫌疑人车上安装追踪器,回收追踪器时被嫌疑人发现,反而被嫌疑人提起自诉,主张士官长妨害秘密。

最高法院最后认为,纵使士官长是侦办案件,但GPS侦查毕竟是长期大量收集资讯,让人掌握嫌疑人的生活作息跟行为模式,就是对个人隐私有侵害,算是强制处分,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就不能实施;既然没有法律规定还去执行侵害他人隐私的强制侦查,那当然就是刑法妨害秘密罪。最高法院并且呼吁立法院应该就GPS侦查相关程序加以立法。

从这个案件也可以看出:尽速就GPS侦查的程序立法,其实不只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同时也是让执法人员有法所依、安心办案,不会担心为了侦查犯罪而误触法网,或让花费劳力时间费用冒险取得的证据,在事后的刑事程序中被排除证据能力。特别是第一线人员到现在还是得仰赖GPS侦查来侦办毒品交易等具有隐密性、难以用其他方式收集资讯的案件。

这就是为什么我在上一会期就这议题召开公听会,并提出《刑事诉讼法》增订GPS侦查专章的法案,希望能尽早解决这项问题。我也希望法务部跟司法院能早日根据台湾实务现状跟其他国家的立法例,提出精致的对案,送到立法院来一起审查,让GPS侦查在台湾拥有可操作,兼具保障人权与合乎侦查实务需求的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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