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前,二人喜结连理领下结婚证;13年前因一时口角,妻子离家出走杳无音讯;痴情男子苦寻无果,欲离婚却得知结了个“假婚”。 原来,妻子“杨正琴”在结婚登记时并未提交身份证和户口薄,结婚证上“杨正琴”的居民身份证编号填写为“无”。 与自己同床共枕多年的妻子,竟用的是一个假身份,朝夕相处数年,最终却不知道“她是谁”。 百般无奈之下,老黎只好将当地民政机关告上法庭。

婚姻登记行为是国家对私人关系依法进行适当干预并进行监管的行为。婚姻登记同时又对社会公众起到公示的作用,有利于相对人通过政府部门获知公民的婚姻状况。

那么我们遇到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明文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结婚登记瑕疵会影响婚姻效力吗?

第一,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所持理由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人民法院将会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二,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或其他民事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否认存在婚姻关系的,首先应解决的是结婚登记效力问题;

第三,结婚登记效力问题,不属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为婚姻登记机关;第四,行政复议并非前置程序,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不可儿戏,希望所有人能坦诚相待,用一颗真心对待另一半。”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说,区法院也将继续依法“打假”,用法律手段维护婚姻自由。

文: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 张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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