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前,二人喜結連理領下結婚證;13年前因一時口角,妻子離家出走杳無音訊;癡情男子苦尋無果,欲離婚卻得知結了個“假婚”。 原來,妻子“楊正琴”在結婚登記時並未提交身份證和戶口薄,結婚證上“楊正琴”的居民身份證編號填寫爲“無”。 與自己同牀共枕多年的妻子,竟用的是一個假身份,朝夕相處數年,最終卻不知道“她是誰”。 百般無奈之下,老黎只好將當地民政機關告上法庭。

婚姻登記行爲是國家對私人關係依法進行適當幹預並進行監管的行爲。婚姻登記同時又對社會公衆起到公示的作用,有利於相對人通過政府部門獲知公民的婚姻狀況。

那麼我們遇到這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明文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爲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結婚登記瑕疵會影響婚姻效力嗎?

第一,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所持理由不屬於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人民法院將會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第二,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或其他民事訴訟中,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爲由否認存在婚姻關係的,首先應解決的是結婚登記效力問題;

第三,結婚登記效力問題,不屬民事案件的審查範圍,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爲婚姻登記機關;第四,行政複議並非前置程序,當事人也可以選擇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婚姻不可兒戲,希望所有人能坦誠相待,用一顆真心對待另一半。”區法院相關負責人說,區法院也將繼續依法“打假”,用法律手段維護婚姻自由。

文:河南廣學律師事務所 張貝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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