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新闻自由(图/视觉中国CFP)

▲如何让置入性新闻报导融入现有法规环境,且给予阅听者清楚分辨,也能确保新闻自由被保障。(图/视觉中国CFP)

延续先前业配文是否受到新闻自由保障的讨论,我们要继续探讨的是个别记者或编辑,是否可以拒绝配合产出公司的业配新闻稿?究竟新闻自由是保障媒体还是个人?如果可以拒绝业配,那一般的报导也可以拒绝吗?

从上一篇关于中时解雇记者陈志东的冲突中,还可以看出另一个问题:即使同在新闻自由的保护伞下,仍然会发生主体之间的冲突。其所彰显的,是一个在讨论新闻自由时,常常必须面对的问题:新闻自由究竟是保护媒体机构的体制性保障,或是保障记者、编辑的个人自由呢?

所谓制度性保障,意即新闻自由的目的,是要透过强化媒体机构(例如报社、电视公司等等)的保障,建构出良好、自由的新闻环境。在这个宗旨下,新闻自由的主体是媒体机构,至于其下记者、编辑等的权利,是依附在媒体机构下所衍生的。另一方面,也有主张认为,新闻自由的主体就是记者、编辑等新闻从业人员,其采访、编辑等新闻自由的权利,并不需要透过媒体机构作为根源。

把这个分歧套用到新闻业配的议题上,如果我们认为新闻自由属于制度性保障,那么媒体机构要作业配报导,只要其内容没有侵害他人权利或悖离事实,那就是媒体的新闻自由,其下的记者和编辑不能拒绝。而如果我们认为新闻自由是属于记者、编辑个人的权利,那么或许就可以援引新闻自由,拒绝发布上级分发的业配新闻。

然而,随著网路和科技的发展,使得新闻媒体的生态和环境产生翻天覆地的变革,连带使得前述的分界争论愈来愈没有意义。由于手机的普及和摄影镜头的精进,现在每个人都可以清晰且即时地记录身边发生的事物,并且透过网路迅速上传,以博得关注。毋宁说,这个时代的媒体已经步入「人人皆记者」的阶段,所谓的「媒体」趋向去中心化,新知的传播愈来愈不需要透过传统媒体机构的统整与发布。

例如2014年以后大规模兴起的公民记者,逐渐取代传统媒体而成为年轻人获取社运现场第一手资讯的管道,就是显例。甚至某些学者,已经将网路媒体和公民记者等新兴趋势,称之为政府三权、传统媒体第四权以外的「第五权」(The Fifth Estate)。在这个时代背景下,传统媒体机构的影响力逐渐式微,也愈来愈难以继续将新闻自由锁死为媒体机构的权利。

如果新闻自由的主体,渐渐由媒体机构转向新闻从业人员个人,那么连带地,媒体机构分配业配新闻给记者或编辑,记者或编辑似乎就可以基于「自己的」新闻自由而拒绝撰稿。

但如此一来,会带来几个问题:首先,如果记者和编辑可以拒绝撰写公司分配的业配新闻,那么是否也可以拒绝其他一般的新闻报导呢?其次,适当的业配新闻其实有助于媒体的健全,如果允许记者和编辑拒绝撰写业配新闻,是否反而会不当阻碍媒体的营收和生存?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在当前的媒体生态下,虽然媒体机构渐趋式微,但网路和个人媒体工作者仍未能取代之。如果允许记者和编辑拒绝公司的发稿,是否会使得媒体机构被架空,进而导致在媒体机构失能、网路力量又未成气候的情况下,反而丧失媒体监督政府的力量呢?以上,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有不少人对业配新闻感到反感,认为收钱报新闻违反了新闻「报导事实」的本质和要求。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业配新闻确实已经充斥整个媒体生态,也是媒体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这些伴随著业配新闻而产生的问题,与其想一味批评、禁绝这个发展趋势,不如思考如何让这类新闻报导融入现有法规环境,并且给予阅听者清楚分辨标准,借以确保新闻自由的充分保障。(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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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皓,大壮法律事务所律师,台大法研所。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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