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現場無監控錄像

無目擊者的交通事故偶有發生

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成因及責任劃分非常困難

那麼此種情形下民事責任如何分配?

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民事賠償如何分配? 新聞 第1張

1.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沒有固定現場致使責任無法劃分,且雙方都存在過錯的,推定雙方承擔同等事故責任——邱某與劉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交通事故發生後沒有固定事故現場,致使事故責任無法劃分,雙方都存在過錯,在雙方都沒有證據證實對方存在過錯的情形下,應推定雙方承擔同等事故責任。

2.因客觀原因導致沒有充分的證據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認定時,交警部門在交通事故證明書中應當將基本事實予以載明,以此作為判斷雙方責任的依據——周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因天氣、事發路段沒有監控、現場痕跡物證缺失,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等客觀原因,導致沒有充分的證據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認定,交警部門在交通事故證明書中應當將基本事實予以載明,以此作為判斷雙方責任大小的依據,作為保險公司交強險理賠的標準。

3.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時,法官可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確定各自過錯比例——姚月平訴丁紅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時,法官可以運用“優者危險負擔” 原則,分配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適用“優者危險負擔”,應當在確定雙方當事人各自的過錯比例之後,再考慮各自的危險負擔能力,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

案號:(2007)甬民一終字第1580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4.交警部門就交通事故責任未作認定時,法院應考慮雙方對道路交通安全注意義務的輕重以及車輛危險性的大小和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孟吉福訴姜緒輝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懸賞取得的證人證言在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時,應當對其證據效力予以認定。在交警部門就交通事故責任未作認定,難以分清雙方各自的過錯責任的情況下,法院應考慮雙方對道路交通安全注意義務的輕重,根據車輛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

案號:(2012)濟民二終字第263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5.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未對事故的事實和責任作出認定的,應適用民事訴訟舉證規則確定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樑某威訴樑某洪、樊某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本質上屬於證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未對事故的事實和責任作出認定的,法院應適用民事訴訟舉證規則,結合其他證據認定事實並依法確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

案號:(2013)穗中法少民終字第250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司法觀點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時賠償責任的確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應為無過錯責任原則。

在機動車與非機 動車、行人的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判斷非機動車、行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須減輕或免除機動車一方責任的重要證據,並非確定機動車一方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故在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時,一般仍應由機動車一方按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若能提供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碰撞時,可以適當減輕或免除責任。

[案例11.28]楊某與某交通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2)徐民一(民)初字第2762號案。)

2010年11月26日,某交通公司的員工付某在駕駛機動車履行職務時與行人楊某於上海市四川北路、塘沽路路口發生交通事故,致楊某受傷。經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調查,因事故中僅付某一方陳述、楊某尚未恢復意識,且無目擊證人,綜合各方材料,無法查清事發時雙方當事人是何燈色進入該路口通行,故該起事故的責任無法認定。後楊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交通事故遭受的損失。某交通公司則辯稱,事故發生是由於楊某闖紅燈未走人行橫道線所致。

本案中,由於楊某和付某在事發通過路口時是何信號燈燈色這一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故交警部門未對該案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在此情況下,根據法律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某交通公司雖辯稱楊某事發時闖紅燈且未走人行橫道線,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故法院未採納某交通公司關於楊某作為行人存在過錯的辯稱意見,並判令由機動車一方就楊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案件中,交警部門雖未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但會在事故證明中明確非機動車、行人的過錯行為。對於此類案件,法院在確定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時應考慮非機動車、行人的該過錯行為是否達到重大過失以上,並結合侵權構成要件一併予以認定責任。

(摘自《侵權案件審判精要》,沈志先主編,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01~402頁。)

2.機動車之間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時賠償責任確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因此,我國對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確定採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在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時,原告需要就被告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若事故雙方均無法證明對方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的,則只能推定雙方對事故的發生均無過錯。此時過錯責任原則並無適用的基礎,但事故已導致損害發生,不由雙方當事人分擔損失將有違公平的,我們認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公平責任原則確定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

[案例11.27]丁某與張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12)奉民一(民)初字第640號案。)

2011年1月4日,丁某駕駛小型轎車與張某駕駛小型轎車在上海市奉賢區某路口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丁某受傷、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後,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由於事故路口交通信號燈狀況無法確認,該次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因雙方無法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後涉訟。

本案中,由於事故發生時的交通信號燈情況無法查清,導致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而丁某與張某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一方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故法院認定丁某與張某應按公平責任原則,各承擔50%的責任。

(摘自《侵權案件審判精要》,沈志先主編,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01頁。)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並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3.《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貴州省公安廳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 》

四、28.交通事故認定書未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或已有證據難以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或當事人的過錯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規則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

(1)機動車之間或者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擔同等民事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3)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非機動車一方承擔不低於60%的民事責任。

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7、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照有關規定查明事故原因,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並在將扣留的車輛返還給機動車所有人或實際支配人前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含機動車所有人、實際支配人)。

經調查,確實無法確定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在將扣留的車輛返還給當事人前,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5.《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吉林省公安廳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三、20.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難以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或當事人的過錯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規則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

(1)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擔同等民事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3)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擔同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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