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是現代社會中最常見的社會關係,涉及千家萬戶,關乎國計民生。近年來,隨着經濟發展、企業轉型,勞動爭議案件逐年遞增,成爲人們關注的焦點。今天德州中院員額法官楊敏,就來跟大家聊一聊關於勞動爭議處理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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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楊法官,您好。說起勞動爭議訴訟,可能大家還不是特別瞭解,您能結合具體案例來給大家談一談嗎?

  楊敏:好的。有這樣一個案例。林某應聘到甲公司國際貿易部工作,因爲工作內容涉及到公司的商業祕密,勞動合同約定:林某如果離開公司,那麼在三年內不得在該行業工作。林某在甲公司工作了兩年多,到2017年6月,甲公司已經有半年多沒有向林某發放工資。所以,林某向公司提出了辭職申請。2018年6月,林某跳槽到乙公司,仍然從事國貿部工作。林某以甲公司應支付拖欠工資以及補繳社會保險費爲由,向德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部門裁決:甲公司支付拖欠林某的6個月工資,共計54000元;駁回林某的其他仲裁請求。林某對該裁決不服,起訴至德城區人民法院。訴訟中,甲公司提出反訴,稱林某嚴重違反合同保密規定,要求賠償22萬元。勞動爭議訴訟中不宜直接啓動反訴程序,法院未予准許甲公司的反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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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在其他民事案件中,反訴是普遍存在的,爲什麼在這起案件中,甲公司的反訴申請未被准許呢?

  楊敏: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屬於一類特殊的民事案件,需要以勞動仲裁爲前置程序,即先裁後審。當事人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後15日內,如果不服仲裁裁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如果當事人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的裁決沒有異議,那麼裁決就是生效的文書了。甲公司的反訴申請沒有經過仲裁程序,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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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除了糾紛解決程序上的特殊性以外,還有其他方面的不同嗎?

  楊敏:首先,勞動爭議案件中當事人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二者存在隸屬和管理關係,實質上是不平等的。第二,處理勞動爭議,不但要遵循《民事訴訟法》,還要遵循《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勞動爭議案件除了適用法律,還有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等。曾審理的一個80年代民辦教師的勞動爭議案件,除適用《勞動合同法》,還參照了《山東省民辦教師管理的暫行辦法》。第四,時效不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時效是一年,一般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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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現在的勞動爭議糾紛越來越多,您能給大家談一談遇到勞動爭議糾紛時,該注意什麼事項嗎?

  楊敏: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如果遇到了勞動人事爭議,應注意以下15個字:途徑多、及時性、存證據、不反悔、訴求清。一是解決渠道多(途徑多)。發生了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協商和解是最便捷、高效的解決途徑。二是及時性。要及時尋求解決辦法,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是一年,民事訴訟時效是三年,如果當事人超過了仲裁時效再去申請仲裁,那麼就有可能失去勝訴的權利。三是存證據。證據的存留很重要,勞動合同、員工入職、離職、收工資、遵守單位規章制度的證據,單位進行考勤、發工資、以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制定的過程、如何管理的證據,都要注意保存。四是不反悔。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認可的對自己不利的事實,到法院階段不得推翻,如果推翻的話,法院將不予採信。五是訴求清。法院僅審理勞動仲裁中當事人提出過的仲裁請求。對於仲裁裁決未支持部分,如當事人不起訴,法院不得更改或增加。

  來源:德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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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傅德慧 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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