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病人(图/视觉中国CFP)

▲法院、地检署所做的限制出境处分,严重侵害人权。立法院24日终于将限制出境条文法制化。(图/视觉中国CFP)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立法院会24日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增订限制出境、出海专章,明定限制的法定要件及其程序,也规定限制出境及限制出海的期限,侦查中不得超过1年2月、审判中不得超过10年,另外也规定延长禁令的程序及相关配套措施。

现行《刑事诉讼法》中仅对限制住居有明文规定,但对于限制的时限、救济的程序,均未规定。另外实务上常采用的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更是完全没有明文规定,因此衍生许多问题,严重侵害人权。例如名律师尤伯祥就曾指出,1名旅居外国的80多岁当事人,在国外结婚生子30年,返台时在机场突然遭到限制出境,无法返回外国的家中;多次向法院声请解除,但法院以各种理由搪塞驳回。尤伯祥说,「80多岁的老人可能看不见明天的太阳,但法院还这样处理,太过「冷血」,不顾人权。」另外前司法院副院长城仲模也认为,人民可能因为无法出境,导致国外经商失败,影响人民生计。

限制出境严重侵害人权,必须修订专法,已经成为法界共识。司法院从2017年起,就开始推出《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历经立法院多次公听会、政党协商、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的讨论后,终于在24日排入立法院院会议程,并在中午左右,三读过关。

三读条文规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当有「无一定之住、居所者」、「相当理由足认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有相当理由足认有逃亡之虞者」这3种情形之一者,必要时检察官或法官得迳行限制出境、出海。另外,除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外,书面通知至迟应于为限制出境、出海后6个月内通知;但于通知前已讯问被告者,应当庭告知,并付与书面通知。

另外争议最大的限制时限,三读条文中规定,侦查中检察官声请延长限制出境、出海,不得逾8月,但得具理由声请延长2次,其中第1次不得逾4月,第2次不得逾2月,亦即侦查中最长得限制1年2月。审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计不得逾5年;其余之罪(本刑10年以上重罪者),累计限制不得逾10年。法院延长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应给予被告及其辩护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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