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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魏纪中先生关于「公众人物代言也要负相关责任」的论断,小编仔细分析了魏先生的相关言论,觉得其言之有理,却也有欠妥的地方。

首先,我们得承认公众人物代言产品是被允许的,我们也时常会在电视上看到明星们来代言广告。对这一点相信大家都不会质疑。

其次,魏先生说「公众人物为产品代言承担的责任是属于法律的问题,应该由法律或政府相关部门来确定」,这在法治社会来说,也完全是成立的。那么当前究竟有什么法律能约束它,我查阅了不少资料,找到了一些相关的法规。

既然是代言,我们先看看《广告法》的条规。《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很明显,《广告法》限制的对象是广告主和一些提供虚假信息的社会团体和组织,并没有约束到代言人的行为。

再看看其他相关代言的条规,这里列出两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些法律法规中也还是没有涉及到限制代言人的条款。

那么我们是否要断言法律没有限制代言人的不良行为呢?答案是否定的。

2009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第五十五条规定, 个人在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虚假广告中的连带责任。这里就正式以法律明文规定了所谓的「个人」在代言中的连带责任。

可是,仅仅依靠有限的法律手段,我们真的能使得公众人物谨慎代言吗?在继续深入了解《食品安全法》和社会现象上来看,答案很遗憾,是否定的。

一,事实上《食品安全法》对于明星代言的限制十分有限,甚至可以说震慑力不足。我们假设一个明星代言的产品出现了问题,我们要追究明星的责任。首先,我们要举证,而且是由受害者来举证,这个困难度很明显十分高,很多产品甚至难以得到什么有效的证据。第二,就算我们成功用法律维护了权益,对于明星有什么实际损失呢?条款上的规定是罚款,这对于财大气粗的明星来说可以说是不疼不痒的。

二,近年来,明星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屡禁不止。从邓婕代言三鹿奶粉,刘晓庆代言有害保健品,到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葛优代言非法传销,再到如今,可以说此类现象是层出不穷的。我们愿意相信不少明星是被蒙骗了,毫不知情,但是他们为什么不愿意去多了解一些产品的相关情况呢,甚至很多都是经纪人一手安排的。这显然还是法律约束太少的缘故,心中完全没有顾忌,也就不必谨小慎微了。

明星作为一名公民来说,在法律上也就是属于「个人」,用法律约束其行为显然是合理的,但是受目前法律体系不完善的困扰,此类现象还是屡禁不止。那么我觉得我们可以适当谈一谈道德了。这也是我不认可魏先生的地方。中国毕竟还没有那么完善的法律体系,而道德体系却已经十分完善。我们讲道德,当然也不能是盲目的,而应该是良心的,正能量的。

我一直认同一句话,「只有具有良好道德修养和行为准则的优秀运动员才能成为竞技体育名副其实的代言人,才能成为其他一般运动员、社会公众心中的典范和榜样」,作为公众人物,在享受更大荣誉的同时,应该去尽一份自己的社会责任,而不是一味的向社会索取。

所以我赞同去批判这些丧失社会责任感的明星的,不是口诛笔伐,而是一起谈一谈「良心」。明星的公众力说到底还是老百姓给的,他们不珍惜,我们也可以放弃他们。当然,谈道德也不是盲目的。如果他们真是被蒙骗,希望他们能第一时间出来道歉,弥补带给别人的伤害。如果仍然我行我素,只能让他倒在自己挖的坑里了。请牢记,道德上我们说,只有「爱人者」,我们才能「人恒爱之」。

总结一下吧,公众人物代言是一定要负相关责任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都要担负起来。我们的社会一定是风清气正,充满正能量的,而维护它,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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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纪中先生是何许人也我不了解,我单就其观点谈谈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应该首先看到的是「 公众人物代言」这一产品推广的行为是一个风潮,现下除了邀请「明星」还包括邀请某些领域的「知名专家」来进行产品推广。那为啥这些产品厂商要这样做呢,那是因为这些人具有公信力(通常用来说政府,我这里引用一下),公众对于这些人更有好感,也更容易产生信任,进而对该代言产品产生消费。生产商扩大了销售额,提高了利润,同时代言人也获取代言费(收益);这样一说它整个从产品生产到消费的过程中的获利人和参与群体就很明显了。

那接一下说一下代言人该不该负责的问题:在这里举一个可能不是很恰当的但本质上也是销售行为的例子:制毒的人通过马仔(中间代理人)扩充销售途径增加销售额提高了利润,马仔在这过程中担著风险同时也获取巨额收益,但是这造成的后果就是毒品泛滥,对家庭、人民群众造成严重危害。这个过程是不是和产品厂商找公众人物代言有一些相似点呢?制毒的人肯定主犯,马仔至少也是从犯(法律上属于售毒主犯)吧,都是要受法律制裁的;那反过来看一下公众人物代言吧,代言的产品出问题那生产商定然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代言人呢:除了名誉受损、道德上受到谴责,没有任何的法律责任,高额的代言费用是收到口袋里了,并且几年后风声一过照样出来代言收钱!这算不算是一个法律空白呢,我认为是的!公众人应该对其代言产品负责!

在此我建议应该应该健全相关法律以便于追究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具体的法律责任我认为应该以明星代言的具体产品的实际宣传期(可能合同写了1年但实际上为了逃税等按两年执行)及广告效用期内的实际宣传内容(明星合同内可能没有允许厂商进行某一内容的宣传,但该宣传实际产生后该明星没有进行追究)为法律追责的主要依据,同时规定公众人物的代言合同中的代言费用应和产品厂商一定时期内投放该宣传内容所产生的费用(或销售额)挂钩以防止为了逃避追责而订立虚假合同,对于该产品明星应该承担非主要责任,对代言所得采取罚扣、罚没以及进一步罚款等,更严重者禁止其几年内或者终生进行某品类或者所有品类的产品代言。我认为如此才能减少公众人物代言产品频频出现质量问题使公众遭受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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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法律,只讲情理。我觉得公众人物代言是否要负相关责任,关键要看代言时产品的功能是否与广告相符。如果代言时广告符合事实,而在公众人物代言后商家才开始造假和偷工减料,那么代言人不应该负责任,因为他们也被蒙在鼓里。如果代言时就明确知道自己做的是虚假广告,还仍然担当代言人,那就应该负责,因为其参与了欺骗。此外,我还存有一个疑问,普通的广告演员是否也承担相关责任?这个问题我回答不上来,我只说说我对体育界公众人物代言产品的几点看法。

第一,体育节公众人物是否应该代言产品。体育公众人物完全可以代言产品,既能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又能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何乐而不为呢。体育公众人物把大好的青春年华都奉献给了体育事业,但是取得傲人的成绩后,除了为国争光,并不能得到太多物质奖励。而代言产品就是获得物质回报的最佳途径。尤其是没有商业联赛的运动项目,那些运动员退役之后有的甚至都得不到稳定的收入。如果代言一些产品就能很好的摆脱尴尬局面。

第二,体育界公众人物是否应该代言保健品。我觉得体育界公众人物代言产品的第一选择应该是体育产品吧。如果实在找不到代言体育产品的机会,适当代言一下医疗保健品也无可厚非。不过代言医疗保健品就得做好被坑的准备了。除非是自己极为信得过的商家,否则还是尽量不要代言医疗保健品为好。

第三,产品出现问题应不应该怪罪于代言人。这一条在开头时提到过,产品出现问题可能是在代言之前,也可能是在代言之后,关键要看代言人是否知道产品有问题。我想一般情况下代言人都是处于稀里糊涂的状态。他们充其量就是走一走形式,看一看证明产品质量的文件,而且基本就是光看个皮,不会逐一细看。因此,虽然我本人更想去怪罪商家而不愿意去怪罪产品代言人,但还是希望代言人们谨慎一些,别被商家利用来做矛和盾。


谢谢邀请,魏纪中此番言论意有所指。他所指的郎平代言滴眼液事件。代言滴眼液事件,相关联的国家部门都还没有发言,魏纪中此时发言意义深长,是什么东西能让这八十几岁的老头乐此不疲,忙而不厌,值得深究。或名,或利,显然都不是,一个岁暮之人如此奔忙于各种舆论的风口浪尖上,显然是有目的性的,而且动机不纯,联合最近半年所发生的一切事件,不难看出,此人绝非善类。此前他刚说,要严惩刘国梁事件,此后刘国梁就真的被拉下神坛,原因不明。刘国梁是中国乒乓球功勋教练,中国乒乓球称霸世界那么多年,和他的谋略,才华,管理能力分不开。刘国梁走下神坛之后,中国乒乓球成绩短暂下滑,魏纪中马上就被国际列入名人堂。不难看出,刘国梁事件和他有关。

中国三大球唯有中国女排成绩最佳,此时的郎平已经成为魏纪中的眼中钉,肉中刺,非拔除而后快,里约女排夺冠后,他就曾公开表示,中国女排教练要允许有错,此言论暗指他力推他老乡蔡斌上位,而那时外界只认可郎平,迫于压力,蔡斌本人出面澄清,不会担任中国女排教练。原以为魏纪中可以消停一阵子了,最后他还是没闲下来,今年联赛打到现在,赛程过半,是郎平罗定名单的初期工作,魏老狗此时晒出这样的事情,意在打乱郎平的思绪,利用自媒体及舆论压力迫使郎平退出女排教练团队,这才是这老狗的真正目的,相信就算郎平能从此事件挣脱出来,魏老狗不死还会有第三计,第四计,第五计……此事情绝对是魏老狗间谍团队的一个阴谋所致……


公众人物的确是要负影响力的责任,公众人物一定在关键时刻为全民所想,因为你得到的利与普通人不一样。这不禁让我想起古时的王昭君出寨,牺牲自己,为了两国的和平数十载。放眼看看当今,国内个别女明星辗转离嫁数次,虽然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但极其严重的带坏全民的负面思想,让处于离婚界限的人蠢蠢欲动。古话说,宁拆十座庙,不劝人家离一次婚。当然公众人物不是这个女明星一个,还有很多不负责任的男女公众人物明星。


『』公众人物代言『』必须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首先,『』公众人物『』大众是敬仰他(她)们的,不论是哪个行业里的『』公众人物『』,他(她)们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是非同小可的,他(她)们为一个企业做广告代言人,为企业创造带来的效益收入是不可估量的。另一方面,由于他(她)们在社会上有著极大的影响力,一部分人对他(她)们的崇拜,对他(她)们所代言的产品深信不凝,蜂拥而上只选购他(她)们代言的产品,产品一旦出现问题,深受其害的人不在少数,由此,『』公众人物『』为产品代言人有著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负所负的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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