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邀請。

關於魏紀中先生關於「公眾人物代言也要負相關責任」的論斷,小編仔細分析了魏先生的相關言論,覺得其言之有理,卻也有欠妥的地方。

首先,我們得承認公眾人物代言產品是被允許的,我們也時常會在電視上看到明星們來代言廣告。對這一點相信大家都不會質疑。

其次,魏先生說「公眾人物為產品代言承擔的責任是屬於法律的問題,應該由法律或政府相關部門來確定」,這在法治社會來說,也完全是成立的。那麼當前究竟有什麼法律能約束它,我查閱了不少資料,找到了一些相關的法規。

既然是代言,我們先看看《廣告法》的條規。《廣告法》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很明顯,《廣告法》限制的對象是廣告主和一些提供虛假信息的社會團體和組織,並沒有約束到代言人的行為。

再看看其他相關代言的條規,這裡列出兩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份、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這些法律法規中也還是沒有涉及到限制代言人的條款。

那麼我們是否要斷言法律沒有限制代言人的不良行為呢?答案是否定的。

2009年2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第五十五條規定, 個人在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虛假廣告中的連帶責任。這裡就正式以法律明文規定了所謂的「個人」在代言中的連帶責任。

可是,僅僅依靠有限的法律手段,我們真的能使得公眾人物謹慎代言嗎?在繼續深入瞭解《食品安全法》和社會現象上來看,答案很遺憾,是否定的。

一,事實上《食品安全法》對於明星代言的限制十分有限,甚至可以說震懾力不足。我們假設一個明星代言的產品出現了問題,我們要追究明星的責任。首先,我們要舉證,而且是由受害者來舉證,這個困難度很明顯十分高,很多產品甚至難以得到什麼有效的證據。第二,就算我們成功用法律維護了權益,對於明星有什麼實際損失呢?條款上的規定是罰款,這對於財大氣粗的明星來說可以說是不疼不癢的。

二,近年來,明星代言的產品出現問題,屢禁不止。從鄧婕代言三鹿奶粉,劉曉慶代言有害保健品,到郭德綱代言「藏祕排油」,葛優代言非法傳銷,再到如今,可以說此類現象是層出不窮的。我們願意相信不少明星是被矇騙了,毫不知情,但是他們為什麼不願意去多瞭解一些產品的相關情況呢,甚至很多都是經紀人一手安排的。這顯然還是法律約束太少的緣故,心中完全沒有顧忌,也就不必謹小慎微了。

明星作為一名公民來說,在法律上也就是屬於「個人」,用法律約束其行為顯然是合理的,但是受目前法律體系不完善的困擾,此類現象還是屢禁不止。那麼我覺得我們可以適當談一談道德了。這也是我不認可魏先生的地方。中國畢竟還沒有那麼完善的法律體系,而道德體系卻已經十分完善。我們講道德,當然也不能是盲目的,而應該是良心的,正能量的。

我一直認同一句話,「只有具有良好道德修養和行為準則的優秀運動員才能成為競技體育名副其實的代言人,才能成為其他一般運動員、社會公眾心中的典範和榜樣」,作為公眾人物,在享受更大榮譽的同時,應該去盡一份自己的社會責任,而不是一味的向社會索取。

所以我贊同去批判這些喪失社會責任感的明星的,不是口誅筆伐,而是一起談一談「良心」。明星的公眾力說到底還是老百姓給的,他們不珍惜,我們也可以放棄他們。當然,談道德也不是盲目的。如果他們真是被矇騙,希望他們能第一時間出來道歉,彌補帶給別人的傷害。如果仍然我行我素,只能讓他倒在自己挖的坑裡了。請牢記,道德上我們說,只有「愛人者」,我們才能「人恆愛之」。

總結一下吧,公眾人物代言是一定要負相關責任的,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都要擔負起來。我們的社會一定是風清氣正,充滿正能量的,而維護它,人人有責。

以上皆個人見解,覺得有紕漏的,歡迎批評指正。覺得評論尚可,感謝您點一下關注。


魏紀中先生是何許人也我不瞭解,我單就其觀點談談我的看法。

首先我認為應該首先看到的是「 公眾人物代言」這一產品推廣的行為是一個風潮,現下除了邀請「明星」還包括邀請某些領域的「知名專家」來進行產品推廣。那為啥這些產品廠商要這樣做呢,那是因為這些人具有公信力(通常用來說政府,我這裡引用一下),公眾對於這些人更有好感,也更容易產生信任,進而對該代言產品產生消費。生產商擴大了銷售額,提高了利潤,同時代言人也獲取代言費(收益);這樣一說它整個從產品生產到消費的過程中的獲利人和參與羣體就很明顯了。

那接一下說一下代言人該不該負責的問題:在這裡舉一個可能不是很恰當的但本質上也是銷售行為的例子:製毒的人通過馬仔(中間代理人)擴充銷售途徑增加銷售額提高了利潤,馬仔在這過程中擔著風險同時也獲取巨額收益,但是這造成的後果就是毒品泛濫,對家庭、人民羣眾造成嚴重危害。這個過程是不是和產品廠商找公眾人物代言有一些相似點呢?製毒的人肯定主犯,馬仔至少也是從犯(法律上屬於售毒主犯)吧,都是要受法律制裁的;那反過來看一下公眾人物代言吧,代言的產品出問題那生產商定然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代言人呢:除了名譽受損、道德上受到譴責,沒有任何的法律責任,高額的代言費用是收到口袋裡了,並且幾年後風聲一過照樣出來代言收錢!這算不算是一個法律空白呢,我認為是的!公眾人應該對其代言產品負責!

在此我建議應該應該健全相關法律以便於追究代言人的法律責任,具體的法律責任我認為應該以明星代言的具體產品的實際宣傳期(可能合同寫了1年但實際上為了逃稅等按兩年執行)及廣告效用期內的實際宣傳內容(明星合同內可能沒有允許廠商進行某一內容的宣傳,但該宣傳實際產生後該明星沒有進行追究)為法律追責的主要依據,同時規定公眾人物的代言合同中的代言費用應和產品廠商一定時期內投放該宣傳內容所產生的費用(或銷售額)掛鉤以防止為了逃避追責而訂立虛假合同,對於該產品明星應該承擔非主要責任,對代言所得採取罰扣、罰沒以及進一步罰款等,更嚴重者禁止其幾年內或者終生進行某品類或者所有品類的產品代言。我認為如此才能減少公眾人物代言產品頻頻出現質量問題使公眾遭受損失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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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法律,只講情理。我覺得公眾人物代言是否要負相關責任,關鍵要看代言時產品的功能是否與廣告相符。如果代言時廣告符合事實,而在公眾人物代言後商家才開始造假和偷工減料,那麼代言人不應該負責任,因為他們也被蒙在鼓裡。如果代言時就明確知道自己做的是虛假廣告,還仍然擔當代言人,那就應該負責,因為其參與了欺騙。此外,我還存有一個疑問,普通的廣告演員是否也承擔相關責任?這個問題我回答不上來,我只說說我對體育界公眾人物代言產品的幾點看法。

第一,體育節公眾人物是否應該代言產品。體育公眾人物完全可以代言產品,既能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又能帶來直接的經濟效益,何樂而不為呢。體育公眾人物把大好的青春年華都奉獻給了體育事業,但是取得傲人的成績後,除了為國爭光,並不能得到太多物質獎勵。而代言產品就是獲得物質回報的最佳途徑。尤其是沒有商業聯賽的運動項目,那些運動員退役之後有的甚至都得不到穩定的收入。如果代言一些產品就能很好的擺脫尷尬局面。

第二,體育界公眾人物是否應該代言保健品。我覺得體育界公眾人物代言產品的第一選擇應該是體育產品吧。如果實在找不到代言體育產品的機會,適當代言一下醫療保健品也無可厚非。不過代言醫療保健品就得做好被坑的準備了。除非是自己極為信得過的商家,否則還是盡量不要代言醫療保健品為好。

第三,產品出現問題應不應該怪罪於代言人。這一條在開頭時提到過,產品出現問題可能是在代言之前,也可能是在代言之後,關鍵要看代言人是否知道產品有問題。我想一般情況下代言人都是處於稀里糊塗的狀態。他們充其量就是走一走形式,看一看證明產品質量的文件,而且基本就是光看個皮,不會逐一細看。因此,雖然我本人更想去怪罪商家而不願意去怪罪產品代言人,但還是希望代言人們謹慎一些,別被商家利用來做矛和盾。


謝謝邀請,魏紀中此番言論意有所指。他所指的郎平代言滴眼液事件。代言滴眼液事件,相關聯的國家部門都還沒有發言,魏紀中此時發言意義深長,是什麼東西能讓這八十幾歲的老頭樂此不疲,忙而不厭,值得深究。或名,或利,顯然都不是,一個歲暮之人如此奔忙於各種輿論的風口浪尖上,顯然是有目的性的,而且動機不純,聯合最近半年所發生的一切事件,不難看出,此人絕非善類。此前他剛說,要嚴懲劉國梁事件,此後劉國梁就真的被拉下神壇,原因不明。劉國梁是中國乒乓球功勛教練,中國乒乓球稱霸世界那麼多年,和他的謀略,才華,管理能力分不開。劉國梁走下神壇之後,中國乒乓球成績短暫下滑,魏紀中馬上就被國際列入名人堂。不難看出,劉國梁事件和他有關。

中國三大球唯有中國女排成績最佳,此時的郎平已經成為魏紀中的眼中釘,肉中刺,非拔除而後快,裏約女排奪冠後,他就曾公開表示,中國女排教練要允許有錯,此言論暗指他力推他老鄉蔡斌上位,而那時外界只認可郎平,迫於壓力,蔡斌本人出面澄清,不會擔任中國女排教練。原以為魏紀中可以消停一陣子了,最後他還是沒閑下來,今年聯賽打到現在,賽程過半,是郎平羅定名單的初期工作,魏老狗此時曬出這樣的事情,意在打亂郎平的思緒,利用自媒體及輿論壓力迫使郎平退出女排教練團隊,這纔是這老狗的真正目的,相信就算郎平能從此事件掙脫出來,魏老狗不死還會有第三計,第四計,第五計……此事情絕對是魏老狗間諜團隊的一個陰謀所致……


公眾人物的確是要負影響力的責任,公眾人物一定在關鍵時刻為全民所想,因為你得到的利與普通人不一樣。這不禁讓我想起古時的王昭君出寨,犧牲自己,為了兩國的和平數十載。放眼看看當今,國內個別女明星輾轉離嫁數次,雖然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內,但極其嚴重的帶壞全民的負面思想,讓處於離婚界限的人蠢蠢欲動。古話說,寧拆十座廟,不勸人家離一次婚。當然公眾人物不是這個女明星一個,還有很多不負責任的男女公眾人物明星。


『』公眾人物代言『』必須承擔應該承擔的責任。首先,『』公眾人物『』大眾是敬仰他(她)們的,不論是哪個行業裏的『』公眾人物『』,他(她)們在社會上的影響力是非同小可的,他(她)們為一個企業做廣告代言人,為企業創造帶來的效益收入是不可估量的。另一方面,由於他(她)們在社會上有著極大的影響力,一部分人對他(她)們的崇拜,對他(她)們所代言的產品深信不凝,蜂擁而上只選購他(她)們代言的產品,產品一旦出現問題,深受其害的人不在少數,由此,『』公眾人物『』為產品代言人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必須負所負的一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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