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呱吉,业配新闻。(图/翻摄自YouTube/呱吉)

▲呱吉「民主开箱」影片公布新闻媒体的业配行情,引发讨论。业配新闻也享有新闻自由,如果媒体报导时可先标明「业配」或「广告」,可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图/翻摄自YouTube/呱吉

日前呱吉「民主开箱」影片公布新闻媒体的业配行情,引起轩然大波;无独有偶的,《中国时报》前记者陈志东去年发文抨击中时业配新闻的行径,因而遭到解雇,陈志东不服而向台北地院起诉。

台北地院在日前做出106年劳诉字第363号判决,确认中时的解雇违法。中时提出的其中一个解雇理由是:陈志东公开发文透露中时的业配行为,泄漏了营业秘密。然而法院认为,关于新闻媒体业配文的风气,过去已经有许多公开文章和意见在作讨论,网路甚至风行著「叶佩雯」等揶揄,因此中时进行业配新闻的行为,并不能算是营业秘密。换句话说,媒体业配这件事成了「法院认证」的公开事实。

由上可知,新闻业配的风气已经弥漫整个媒体环境,成为众人眼中公开的秘密。而这个风气也引来一波争论:「究竟置入性新闻是否也受到新闻自由的保障」、「个别记者或编辑是否可以拒绝配合产出公司的业配新闻稿」,这些都是现代媒体生态下,新闻自由这个概念所衍生出来的新议题。

沾染商业行为的新闻自由

业配新闻在新闻自由上最大的疑虑,体现于其定性。传统言论自由的体系下,新闻媒体报导的言论是极具保护必要的言论,因为媒体具有监督政府、传达人民意见的任务,是民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角色,政府原则上不能干预。但业配新闻将使得新闻报导沾染上商业色彩,这就导致了新闻自由与所谓「商业性言论」相互纠缠。

根据大法官释字第414号解释理由书,商业性言论(最典型的代表如广告文宣)因为与民主社会的健全、公共意见的形成关联性较低,因此受言论自由保障的程度较低。但随后大法官涉及商业性言论的577号解释、744号解释等,态度却逐渐转变,认为商业性言论仍有意见表达的性质,有助于大众做出经济上的合理抉择,所以对于商业性言论的保障,与其他种类的言论并无二致。

如此一来,我们可以知道,纵然业配新闻掺杂了商业性言论的性质,仍然受到相当程度的言论自由保障。换言之,政府并不能任意以法令限制。

政府可管制新闻报导型态的商业性言论吗?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细看大法官解释的内容,可以发现商业性言论的保障有一个前提:「内容非虚伪不实或产生误导作用」。亦即,如果是为了确保广告等商业性言论不会造成观听者的误信,政府其实是可以采取管制措施的。但是,如果商业性言论是以「新闻报导」的形式发布出来,政府可以直接管制吗?

正如近日驻日外交官自杀事件而激起的「应否管制假新闻」的激辩,面对新闻自由这个言论自由领域里的「圣杯」,任何试图控制新闻报导的手段都会面临「谁来认定」、「怎么判断」、「如何避免政府藉管制之名铲除异己」等艰巨问题。在业配新闻的场域也不例外,诚然观众对这类新闻有所疑虑,但业配新闻终究受到言论自由的保障,而不能妄图影响新闻内容。

以个人之见,其中的关键点之一,正在于陈志东对中时业配新闻的指控当中,也就是「媒体是否有标明报导内容为业配或广告」。如果今天媒体明明收钱作业配,却不告诉民众报导其实是业配,而将业配文包装成完整的报导,其本身或许就是一个具有「误导」或「错误资讯」的业配新闻。

不针对业配新闻的内容,而是从其形式上,要求媒体报导时标明「业配」或「广告」,或许是个比较不会与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保障产生扞格的出发点。(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蔡正皓,大壮法律事务所律师,台大法研所。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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