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小丝丝&中岛健司 日本入管那些事儿

大家好,我是小丝丝。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入管法以外的知识。行政书士事务所和行政书士法人的区别。

行政书士事务所简单来说行政书士事务所为个人责任,也就是说您面对的是您的专属任意代理人的行政书士。优势为一对一的担当,一个代理人从申请到下签为止都是您的代理人。

弊端为原则上是个人责任,所以您的专属代理人一个人的案件处理方针,则决定了以后一切。

行政书士法人

行政书士法人为全体责任,您面对的是整个行政书士法人,所以您的任意代理人可以是行政书士法人里的任何一个行政书士。优势是因为是整体责任,一个案件,有时可能会有两个以上的行政书士担当,复数行政书士担当一个案件,大家一起来想办法,所以在案件处理上,思考思路会更宽广。

弊端是因为是复数以上的担当,在案件处理上,如果思想不统一,案件处理进度则会被推迟。而且因为是整体责任,如果有判断上的失误,谁的判断失误,责任会非常不明确。

比如行政书士陈钢蛋现在的所属组织为行政书士事务所,他不是您案件的担当,他的同僚李铁牛是您的担当,虽然是同一个事务所,非常遗憾的是陈钢蛋将不可能负责或者审核您的案件。以上为行政书士事务所与行政书士法人的区别,请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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