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守中。(资料照/记者季相儒摄)

(编按:大选结束后,国民党台北市长候选人丁守中声请重新计票,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已完成验票,合议庭统计完相关票数变动情形后,预计将于13日上午10点公布验票结果。那丁守中的下一步会是...? )

这次选举,柯文哲跟丁守中的票据十分接近,丁守中先后提出重新计票与选举无效诉讼。就重行计票部分,台北地院已经在107年12月11日完成验票程序,最近就会公布重行计票的结果。丁守中也在同一天向台北地院递状,提起选举无效诉讼。那么,什么是重新计票跟选举无效诉讼?

一、重新计票

(一)当差距不到千分之三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69条规定,直辖市长选举结果,得票数最高与次高之候选人得票数差距,在有效票数千分之三以内时,次高票候选人得于投票日后7日内,向管辖法院声请重新计票。这次台北市长选举的有效票是:1,414,816票,差距小于千分之三也就是4244票时,次高票的候选人就可以声请重新计票。

(二)重新计票要付费,翻盘可退费

声请人要记载重新计票的投票所,特定出范围,并缴纳每票的保证金3元,重新计票结果未改变当选或落选时,保证金不发还。

(三)重新计票如何进行

法院会查封投票所的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在20日内由管辖法院于选定地点逐票认定,这次的地点在信义行政中心大礼堂,台北地院总共动员50组的验票人员,每一组就是一位法官加上一位书记官。在验票完成后,就等承办的合议庭法官统计完票数之后,公布重新计票的结果。

二、选举无效诉讼

(一)什么是选举无效诉讼?

选举无效针对的是选委会办理选务的违法,而导致影响选举结果。因此,选举无效诉讼的被告是办理选务工作的选举委员会。依照选罢法第118条规定,如果选委会办理选举违法,足以影响选举结果,检察官、候选人,可以自当选人名单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选举委员会为被告,向管辖法院提起选举无效诉讼。

(二)如果成立会如何?

选举无效诉讼,因为是针对选务工作的违法,如果法院判决选举无效确定,效果是重行选举,再一次举办选举。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法院认为违反的范围并不是全部,判决局部的选举无效,比如是某个开票所的选务违法,只就局部的这个开票所重行投票。

三、听起来很像、但完全不一样的当选无效诉讼

当选无效,针对的是当选人本身。比如:当选票数不实,足以影响选举结果;当选人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竞选、自由行使投票权;贿选等等,这些都是当选人本身的行为导致选举的瑕疵。

如果有这些情况,选罢法第120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检察官或同一选区候选人可以在公告当选人名单之日起30日内,向该管辖法院提起当选无效之诉。

比如检察官查到某位当选人在选举过程中贿选,就可以对当选人提起当选无效诉讼。一但成立,当选无效,当选人自判决确定日起解职。至于留下来的缺,视其判决确定的时间点、任期多寡,而有不同处理方式。

四、诉讼程序

选举诉讼对时效性有很强的要求,总不能判决确定时,当选人已经卸任。

选罢法第127条针对诉讼程序有特别的规定,包括一审就采合议制、先于其他诉讼审判、二审终结、不能提起再审、在6个月内审结等等。此外,虽然选举诉讼准用民事诉讼法,但法院应该职权调查必要的事证,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听讼者,而且因为选举诉讼具有公益性,关于民事诉讼法舍弃、认诺、诉讼上自认或不争执事实效力的规定,不在准用之列。

最后,由于选举诉讼至少需要一段时间,当选人就职许久,这段时间的职务上之行为,并不会因为当选或选举无效的结果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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