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长苏贞昌11日却大动作召集八大公股银行董事长及总经理进行精神喊话,行政院发言人Kolas Yotaka在行政院会后记者会证实。(图/记者林人芳摄,2019,04,11)
▲今日行政院会通过刑法、军法及公投法修法草案,若透过网路散布不实讯息,刑责可能加重一半。(图/记者林人芳摄)

为进一步防堵网路假消息散布、影响民生,今(18)日行政院会通过包含《中华民国刑法》第251条、第313条,《陆海空军刑法》第72条修正草案及《公民投票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加重相关散布不实讯息的刑责与罚则。

行政院长苏贞昌表示,为遏止假讯息对国家社会与公共利益造成的负面影响,行政院就法制面通盘检讨,先前已提出第一波修正法案送立法院审议中,本次再提出三项法案修正,除修正现行有关散布不实讯息罪的构成要件及罚则外,增订以传播工具散布不实讯息的加重处罚;另增订应揭露公民投票广告之刊播者、出资者等资讯及其违反的罚则,避免不实广告破坏公投的公正性。

其中,刑法的修法,主要是针对去年曾发生的「卫生纸之乱」而来,若企图影响刑法公告之生活必须品价格,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20万元以下罚金。若以广播电视、电子 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传播工具犯前项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其次,针对《陆海空军刑法》的修法,则是增列捏造关于军事上不实讯息及传述关于军事上之谣言或不实讯息之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以广播电视、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传播工具犯前项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至于《公民投票法》的修法草案,则是因应利用网际网路等媒体,从事公民投票宣传活动之失序现象,就公民投票广告之相关内容予以规范,明定媒体在接受刊播公民投票广告时,应载明或叙明刊播者、出资者及其他相关资讯;查证刊播之广告,是否属于外国、大陆、香港或澳门地区之个人、法人、团体或机构直接或间接委托等义务。其次则是禁止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及外国等境外资金资助台湾的公投案宣传广告,也不得委托刊播台湾的公投宣传广告。另外,也要求媒体需要留存刊播之广告档案、所设定放送之观众及条件、切结书等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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