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闻报导,美式卖场好市多台中分店近日发生保全与顾客冲突事件。该分店保全怀疑顾客在包包内携带未结帐的裤子出门,因此阻挡顾客出店门。根据新闻中说法,好市多方面向顾客表示要搜包包,顾客认为应到警局处理,但好市多方不愿意、也不让顾客离去,因此爆发冲突。警方表示,在顾客包包内并没有找到未结帐商品;顾客受访时则指出,自己当时包包内放著15万元,因此怀疑遇到抢劫。

何谓现行犯?现行犯就可以马上逮捕吗?

如果店家发现自己店内疑似出现窃贼,或者走在路上有人高喊抢劫时,我们可以自己把人抓起来吗?这就关系到了我们接下来要说的「现行犯逮捕」了!

所谓的「现行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现行犯有下面三种:

1.在犯罪行为当下被看到或者在犯罪行为结束后立刻被发现。
2.虽然没有亲眼目睹,但是被追呼为「犯罪人」。此类型属于「准现行犯」。
3.因为持有凶器、赃物或其他物件,或于身体、衣服等处露有犯罪痕迹,而可以合理怀疑是犯罪人。此类型也属于「准现行犯」。

只要符合上面两个要件,不论是谁都可以迳自逮捕现行犯。根据实务见解,第三类并不以100%怀疑对方为犯罪人为限,只要对方有可能是犯罪人的「合理怀疑」就好。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没有侦查权限的一般人,如果逮捕了现行犯,必须立刻将现行犯送交给警察或检察官。而警方在逮捕或接受现行犯后,除了轻罪而经检察官许可不解送者外,必须将现行犯解送给检察官。

逮捕现行犯不等于可以搜包包!ㄌ

如果我们走在路上遇到有人被追呼为强盗,因此见义勇为逮捕了这位「现行犯」,我们可以搜索对方的身体,查看是否真的有偷东西吗?答案是不行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2的规定,除了法官或检察官可以亲自进行搜索外,还可由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执行,而依照同法第128条的规定,搜索必须以有搜索票为限。《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也有规定,「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执行拘提、羁押时,虽无搜索票,得迳行搜索其身体、随身携带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触及之处所。」

举例来说,司法警察小明走在路上看到小华抢夺路人的包包,因此依照现行犯逮捕的规定,逮捕了抢夺罪的现行犯小华。由于小明具有司法警察的身分,是可以为搜索行为的人,且小明逮捕小华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要件,可以迳行搜索身体、随身携带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触及之处所。因此小明可以对小华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范围内的搜索。

但反过来说,如果今天小明是一般人,没有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等身分,这时小明虽然可以逮捕现行犯,但就不能对小华迳行搜索。至于小明将小华交给警察后,警察可不可以搜索小华呢?由于逮捕小华的并不是警察,并不符合迳行搜索的要件,警察除非得到小华的「自愿性同意」,而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1前段的同意搜索规定以外,否则就必须要另外取得搜索票才能对小华进行搜索。

店家没有权力搜顾客包包

回到本次的事件,让我们来看看好市多的做法是否妥当。

首先就现行犯逮捕部分,虽然好市多将顾客留置在店内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02条第1项私行拘禁罪及同法第304条第1项强制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实务上只要求逮捕者在现行犯逮捕时,对于被逮捕者的犯罪行为有「合理怀疑」就好,因此,如果好市多能够指出合理怀疑顾客偷走裤子的依据,就是合法的现行犯逮捕,而可以适用同法第21条第1项「依法令之行为」阻却违法。

然而就搜索顾客包包,好市多并不是《刑事诉讼法》得为搜索的主体,无法发动合法的搜索,针对顾客的搜索行为一定是不依法令的搜索行为,因此好市多就算可以合法逮捕顾客也不能搜顾客的包包。如果好市多强行搜索顾客的包包,就有可能构成《刑法》第307条的违法搜索罪。

因此,如果在商店内遇到店家以「怀疑偷东西」为由要求查看包包,我们可以拒绝店家的要求,并请店家一同到警局请警察处理,才是上策!(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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