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受刑人,监狱管理员,狱政人权,铁窗。(图/记者周宸亘摄)

▲受刑人犯罪服刑只是穿著「囚服」的国民,并非宪法基本权保障的「弃民」,受刑人人权不应被漠视。(图/记者周宸亘摄)

17世纪约翰霍华(John Howard)在「监狱学」中提出「劣等原则」,主张「监狱的生活水准必须被设定为比最低阶劳工更低,以免吸引众人都来犯罪」的思想以来,监狱人权一直都很低落。这种思维持续影响至今,致使台湾社会长期以来都认为,违法乱纪的人都应该圈禁起来严加管教,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代价。

受刑人从入监开始,没了名字只剩代号,脱光衣服全身检查、整天生活起居都被监视,完全没有隐私,实行军事化管理,禁止接见通讯,假释与否操控在监所管理员手上,只能对管理员毕恭毕敬,不敢稍微得罪,在监狱内根本没有人权。因此不当管教的情事经常发生。从早期的泰源、岩湾监狱暴动事件,到近期大寮监狱夺枪挟持事件,都是由于不当管教行为所引起。

但是,受刑人犯罪服刑只是穿著「囚服」的国民,并非宪法基本权保障的「弃民」。在监狱服刑并非就没有人权,监狱行刑除了公正应报及一般预防目的外,主要在于矫正教化受刑人,培养其「再社会化」能力。监狱人员执行职务时,仍应维护受刑人于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监狱为管理教化受刑人固然在某种程度范围内,可以限制受刑人之人权,但此限制并不是漫无边际,而是要通过宪法比例原则的检验,才能具备正当性。台湾监狱素来以管理作为最高指导方针的思维,确实有必要加以修正。

数十年来,台湾的人权思维已大幅跃进,早期因受到特别权利关系理论的影响,受刑人不服监狱不当或违法的处分,不能提起行政争讼救济。经过大法官十几年来的努力,释字第653、720号解释给予受羁押被告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制度;释字第677号解释宣告受刑人服刑期满,延至刑期终了之次日午前始行释放规定违宪;释字第681、691号解释对于撤销假释及不予假释决定,得向法院请求救济;释字第755、756号允许受刑人通信自由等等,都是基于法治国原则扬弃旧有思维,认为宪法保障人民诉讼权,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剥夺。

然而,大法官解释虽然一再敦促改善监所人权,但监所人权进步仍然有限。由于立法怠惰,仍有多项法令尚未完成修法,行政机关更是被动,并未积极检视现行法令与管理措施,有无违背人权。尤其全天监视丧失隐私,让受刑人身处楚门的世界当中;入监交出所有携带物品,让受刑人身无一物,仰赖家人接济,失去人性尊严。另外,如未受褫夺公权的受刑人,仍然无法行使投票权;监狱人犯数目超收,生活环境恶劣;监狱内医疗简陋,生病无法得到妥善照顾;假释条件操纵在少数人手上等等,行政机关似乎有意或无意延宕,致使监狱人权距离先进国家的标准仍差一大截。因此,英国政府以台湾监狱环境恶劣而拒绝引渡酒驾撞死送报生的英商林克颖,我们应该觉得惭愧而不是悲愤!

许多人认为犯罪的人都是人渣,台湾社会治安败坏都是这些人渣造成的,所以应该严加处罚,对于监所人权很少有人关注。永然文化出版的《监狱真相大揭露─矫正制度的现况与展望》一书,是目前少数探讨我国监狱矫正执行现况的专书,该书逐项检视矫正实务及现有法制矛盾不当之处,据以提出我国矫正执行法制的研讨及建议报告,内容涵盖现行监狱所面临的人权问题,我们期待该书能引起共鸣,让更多人愿意关注监狱人权,改善监狱环境,不要让林克颖事件重演!

▼永然文化出版的《监狱真相大揭露─矫正制度的现况与展望》一书,是目前少数探讨我国监狱矫正执行现况的专书。(图片提供/永然文化)

▲▼监狱真相大揭露新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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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章,花莲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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