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家庭暴力,暴力,揍人,感情,两性,恋爱,恐怖情人,受虐妇女。(图/CFP)

▲任何保护令的执行,多为被动式的处理,欲借由法院所颁布的禁制措施防止被害人再度受害,恐因此落空。(图/CFP)

板桥发生恐怖分尸的情杀事件,引发社会震撼,面对如此凶残的犯罪,就算处以极刑,能否有效吓阻,实也是疑问。甚至如此次案件,行凶者已自杀身亡,再重的刑罚恐也无用武之地。所以,能否利用法律的防治机制来避免悲剧的发生,或许才是该思考的重点。

对恐怖情人的防止,自然会想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护令。而此法得适用的对象,除为配偶、亲属与家属外,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条第2款,也包括同居或曾有同居关系者。同时,得向法院声请保护令者,除家暴被害人,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条,也包括三亲等内血亲或姻亲,更将检察官、警察与地方主管机关涵盖其中。如此规定,就是在破除「自扫门前雪」、「清官难断家务事」等的传统观念与束缚。

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条第1项,总共列有13款的保护选项,以让法官能选择一或多款的禁制令。这包括禁止施暴、禁止接触、禁止跟踪、命施暴者搬出、命相对人远离特定距离等等,借由如此多元且具有弹性保护内容,就可有效避免被害人笼罩在暴力的侵袭之下。

只是法律的应然,总敌不过现实的残酷考验。比方说,法官要采取哪些禁止措施,虽为其裁量权,但往往得顾及当事人的意愿,若被害人仍存有与施暴者复合之希望,就可能使保护令未列有远离特定距离或禁止接触等之内容。则当施暴者逼近被害人,且已求救于警察时,在其不能逾越法院之权限下,就只能消极性劝离,致显得无助与无奈。

更麻烦的是,在警力有限下,任何保护令的执行,恐多为被动式的处理,原本欲借由法院所颁布的禁制措施,以来防止被害人再度受害的目的,就会因此落空。故若要让保护令真正获得实践,势必得修法将电子监控加诸于施暴者身上,以能使警察及早得知,并尽早为防制。惟如此的立法政策,却又陷入人权保障与犯罪控制间的冲突与抉择。

此外,不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如被追求者长期纠缠与跟踪之情形,于其无法声请保护令下,或可依《民事诉讼法》第538条,向法院请求暂时状态的假处分。惟此声请,必须有重大损害或急迫之危险,要件极为严苛,欲以此来摆脱纠缠者,显属缘木求鱼之想法。

若此路不通,就只能依据《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9条第2款,通知警察前来劝阻,但不听从,也仅处以3000元以下罚锾或申诫,实难有效制止纠缠者,致凸显现行法制之穷。

总之,对于目前家庭暴力的保护机制,除得重新检视与修正外,内政部正研议的「纠缠行为防制法」草案,更得加快立法脚步。否则,恐怖情人的阴影,就使被害人时时面临恐惧,甚而是生命的威胁。(本文转载自《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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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著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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