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PMG專欄-後肥咖時代之觀察
  •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即俗稱之「肥咖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 實施迄今,已一年有餘,本文以從事實務工作之經驗,對肥咖法案上線後之「後肥咖時代」,提出三點觀察。以結論而言,這三點觀察足以佐證IRS正全方位的佈建其查稅之管道,而與肥咖法案呼應配合,查稅之力道更勝於前。
    首先,IRS給予協助美籍稅務居民報稅之會計師更多的壓力。以資產或收入較高之稅務居民言,委請專業會計師協助申報美國稅是常見的作法。然而,會計師在向客戶索取報稅基礎之資料時,或對美國以外國家報稅規定或資料不甚熟悉,或對美國稅法上所要求境外所得及財產揭露之規定相對陌生,或出於早年經驗便宜行事,有時並未取得完成之資料及文件即協助客戶進行申報。往年IRS囿於查核人力有限,無法逐案查核,然於後肥咖時代,IRS開始集中火力勸導或約談會計師,要求其確實執行查核程序,如有因此申報不實之情況,會計師應同受處罰。如此壓力下,不難發現會計師文件及資訊蒐集更加嚴謹,美籍稅務居民僅得被迫吐露更多資訊,不願配合者,僅得遷移尋找標準較鬆之會計師,或者落入無人願意協助報稅之窘境。
    其次,IRS給予代辦境外公司登記設立之代理人更多的壓力。開設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等境外公司,需提供身份及地址證明,但開設後股東或董事之變更,以往慣例是不需要額外證明文件的。因此,倘境外公司幾經轉手、重組以致股權有所變化,代理人並不見得擁有現今股東或董事之身份或地址證明資料。因此,美國除積極與租稅天堂國家磋商簽署租稅協定或資訊交換協定(TIEAs)以外,於後肥咖時代,IRS亦透過不同管道,要求此些代理人於開設境外公司後其股東或董事之變更,也必需要提供身份或地址證明文件;股權狀況未變更者,也要求定期更新狀態,藉以掌握境外公司背後股東及董事之資訊,不願提供護照者,則境外公司一定期間內必須關閉,等同自斷手腳。
    最後,IRS以肥咖法案為基礎,積極與各國簽訂跨國協議並附帶要求資訊交換。我國於跨國協議簽署之時程雖有拖延,至今仍未完成,但已被列入視為簽署跨國協議之國家,而IRS同意簽屬跨國協議時,常附帶要求簽署國與美國進行資訊交換,以補足跨國協議免除扣繳義務之讓步。不可諱言,一旦資訊交換協議簽署,IRS有取得我國稅務資料之管道,對以雙重國籍身份遊走肥咖法案辨識流程之美籍稅務居民,即無法再以台灣身份遮蔽,影響甚鉅。
    以上三點觀察,說明了IRS查稅之力道絲毫未減輕反而朝多元化發展。在多重壓力之影響下,不誠實面對之美籍稅務居民,自然被誘發財產轉移之想法。然大量財產移動均涉及金流,而金流掌握在銀行及金融體系,這正是肥咖法案主要監控之標的。衝動行事之結果,因肥咖法案查核而曝光,正是IRS守株待兔的成果。如果再因肥咖法案熱度漸低而忽視美國查稅之決心,後肥咖時代的查核風險,恐怕不亞於肥咖法案實施前。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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