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长邱奕胜主持首届桃园市议员的最后一次定期大会。(图/桃园市议会提供)

 ▲桃园市议长邱奕胜贪污案,无罪确定。(图/桃园市议会提供)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桃园市议会议长邱奕胜,被控于2004年担任桃园县副议长期间,指示助理搜集不实发票及凭证,诈领公款72万余元,一审将邱男、助理各判刑8年、3年8月,但高院去年更一审以查无实证为由,将邱改判无罪,助理改判1年8月及4月,案经上诉,最高法院21日驳回确定。

检方起诉指出,邱奕胜自2002年3月1日担任副议长,约雇人员曹姓女助理派任到他办公室,2005年间约曹女自购LV皮包当订婚礼物,却虚构受礼人头,假报邱奕胜送礼名目请款。另外检方还查出,邱奕胜还购买按摩椅、传真机,同样也以送礼名义报公帐,以此手法至少诈得72万元。检方2010年对邱男、曹女提起公诉。

一审桃园地院审理后,认定邱男指示曹女诈欺公款,因此依照《贪污治罪条例》重判邱男有期徒刑8年、曹女有期徒刑3年8月。二审更加重判邱男有期徒刑9年、曹女有期徒刑4年。

案经撤销发回后,高院去年5月间更一审则改认定曹女持有副议长的职章,并获机要秘书授权自行盖章,全案乃曹女认有机可趁,即搜集个人或家人消费的发票伪造公款支出;因此更一审改判邱男无罪,曹女经减刑后改判1年8月。案经上诉,最高法院21日采信更一审见解,仍认定邱男并非曹女共犯,因此驳回上诉,邱奕胜无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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