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教。(资料照/记者林悦摄)

▲李全教。(资料照/记者林悦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前台南市议长李全教的议长贿选案件,李全教更一审遭判刑4年、褫夺公权5年,案经上诉,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调查事实未详尽,仍有必要重新厘清,因此21日将全案撤销,发回台南高分院更二审。

本案因李全教4年半前当选台南市议员后,参加议长选举,竟然在绿大蓝小的台南市议会中获胜。原因乃是数名泛绿议员跑票,导致代表国民党的李全教竟以29票对26票,击败寻求连任的原民进党籍议长赖美惠,成为台南县市合并升格后首位国民党籍议长。

李全教当选议长后,引发前台南市长赖清德不满,234天拒绝进入市议会,赖并多次要求检警彻查。检警查办后,发现李全教在议长选举过程中,透过前议员吴春成、前西港乡长卓华民、议员谷暮‧哈就的前任总干事罗进生等人,共同对谷暮‧哈就行求贿选。李以「企业家赞助」、「同额竞选」等条件,要谷暮‧哈就在议长票支持李全教。检方因此对李全教等4人提起公诉。

一审台南地院认定李等4人有罪,其中李全教判刑4年、褫夺公权5年,上诉二审后改处李有期徒刑3年6月、褫夺公权5年。案经撤销发回,更一审再判李全教4年、褫夺公权5年。

全案再上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1日再度撤销李全教部分,发回台南高分院更二审。最高法院撤销理由中指出,所谓「企业家赞助(捐献)」的具体内容不详,无从评价是否足以影响或动摇谷暮‧哈就的投票意向,而认有对价关系存在;另外原判决事实及理由,对「企业家赞助(捐献)」,究竟是「贿赂」或「不正利益」之认定及说明,有彼此矛盾之处,因此撤销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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