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帮大佬赴陆遭掳付2千万赎款,地下汇兑公司帮取款遭殃。(图/记者柳名耕翻摄)

▲《组织犯罪条例》修法后,当老大的刑责更重。(图/记者柳名耕翻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组织犯罪条例》今年初修正,让以往难以定罪的黑帮犯罪组织,变得更容易被定罪。有检察官PO文指出,现在参与组织或资助犯罪组织者,可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000万元以下罚金;若是当上老大,发起、主持、操纵或指挥犯罪组织者,重判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且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常务理事、桥头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徐弘儒指出,过去《组织犯罪条例》所称「犯罪组织」,系指3人以上,有内部管理结构,以犯罪为宗旨或以其成员从事犯罪活动,具有集团性、常习性及胁迫性或暴力性之组织。由于「内部管理结构」、「常习性」等要件严苛致举证不易,实务上院检运用本条例不仅多为无罪犯罪,甚至起诉率偏低,最多仅能依个别行为所犯之罪加以追诉,使得法律形同具文而无法落实条例之立法目的。

但《组织犯罪条例》条文经过106年4月19日、107年1月3日两次修正公布,将组织犯罪构成要件松绑,现行法所谓「犯罪组织」,仅须3人以上,以实施特定犯罪,所组成具有持续性或牟利性之有结构性组织即为已足。

徐弘儒表示,准此,犯罪组织所从事犯罪活动,已不限于胁迫性或暴力性之犯罪活动,以近年来主要的犯罪类型如「暴力讨债」、「毒品、枪枝制造贩卖」、「电信机房诈骗」、「营建土方重大公共工程或都更」、「公司经营权争夺」、「运动网路签赌」、「应召集团特种行业」、「人口贩运」等,甚至只要3人以上犯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均有可能触犯本条例。

徐弘儒进一步解释,发起、主持、操纵或指挥犯罪组织者,可重判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且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参与组织或非组织之人资助犯罪组织者,均可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并科1千万元以下罚金,并应于刑之执行前令入劳动处所执行强制工作。又犯本条例之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不得登记为公职人员候选人,更可防止所谓「黑道漂白」。

徐弘儒最后呼吁,检警扫黑除暴一向不遗余力,组织犯罪条例修法后更成为打击不法犯罪组织的强力武器。在此也呼吁「歹路不可行」,特别是学生或青少年朋友切勿因同侪压力、懵懂无知或血气方刚、逞凶斗狠而参与帮派活动、犯罪组织,最后终将触犯法律刑责,付出惨痛的代价,让父母家人伤心难过而悔不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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