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濫用例外原則應是政府信息公開標配
張智全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近日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修訂後的《條例》除了明確十五類信息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外,還規定了不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情形,意味着今後濫用信息公開“例外”原則將得到有力遏制。
政府信息公開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這次修改的突出特點是更加務實精細,積極擴大主動公開,堅持“公開爲常態、不公開爲例外”原則,凡是能主動公開的一律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既保障社會公衆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也保護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防止有的申請人不當行使申請權,超出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能力,影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開展。
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經走過十餘年曆程,對促進政務公開、滿足公衆知情權和監督權功不可沒。由於修訂前的《條例》對政府信息“不公開爲例外”的情形沒有細化,實踐中,一些地方政府以各種理由不公開政府信息,導致政府信息公開“例外”原則被濫用。在此背景下,新修訂的《條例》首次對政府信息公開“例外”情形明確予以界定,讓公衆看到了政府信息公開“例外”原則不濫用成爲標配的更大希望。
任何政府的信息公開都有一定的範圍和限制,但這種限制不應成爲遮掩公衆知情權的“蓋子”。以往,政府信息公開“例外”原則之所以被濫用,除了一些政府部門對建設服務型政府認識不夠、官本位思維根深蒂固外,主要緣於《條例》對政府信息不公開的例外情形規定得過於籠統。同時,由於缺乏依法問責的兜底條款,對濫用信息公開“例外”原則的責任追究往往止於黨紀政紀層面,威懾效果不彰,以至於在一些地方,本應成爲法治政府標配的信息公開,變成制約全面深化改革的“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