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智全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近日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修訂後的《條例》除了明確十五類信息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外,還規定了不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情形,意味着今後濫用信息公開“例外”原則將得到有力遏制。

政府信息公開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這次修改的突出特點是更加務實精細,積極擴大主動公開,堅持“公開爲常態、不公開爲例外”原則,凡是能主動公開的一律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既保障社會公衆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也保護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防止有的申請人不當行使申請權,超出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能力,影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開展。

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經走過十餘年曆程,對促進政務公開、滿足公衆知情權和監督權功不可沒。由於修訂前的《條例》對政府信息“不公開爲例外”的情形沒有細化,實踐中,一些地方政府以各種理由不公開政府信息,導致政府信息公開“例外”原則被濫用。在此背景下,新修訂的《條例》首次對政府信息公開“例外”情形明確予以界定,讓公衆看到了政府信息公開“例外”原則不濫用成爲標配的更大希望。

任何政府的信息公開都有一定的範圍和限制,但這種限制不應成爲遮掩公衆知情權的“蓋子”。以往,政府信息公開“例外”原則之所以被濫用,除了一些政府部門對建設服務型政府認識不夠、官本位思維根深蒂固外,主要緣於《條例》對政府信息不公開的例外情形規定得過於籠統。同時,由於缺乏依法問責的兜底條款,對濫用信息公開“例外”原則的責任追究往往止於黨紀政紀層面,威懾效果不彰,以至於在一些地方,本應成爲法治政府標配的信息公開,變成制約全面深化改革的“梗阻”。

此次新修訂的《條例》,堅持法治思維,在釐清與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關係的基礎上,將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嚴格界定在國家祕密、個人隱私、商業祕密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等方面,大幅縮小了政府信息不公開的範圍,並對濫用信息公開“例外”原則不公開本應公開的信息,設計了公民可以申請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救濟路徑。

如此嚴格的範圍界定和嚴密的糾錯程序設計,有助堵塞政府信息公開“例外”原則被濫用的漏洞,也以依法追究責任爲濫用信息公開“例外”原則的責任主體戴上了“緊箍咒”,必將有力倒逼政府部門主動摒棄濫用信息公開“例外”原則的不良做法,自覺讓不濫用信息公開“例外”原則成爲標配。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國務院新修訂《條例》,充分彰顯了用剛性約束紮緊政府信息公開“例外”原則不濫用籬笆的治理思維。期待各級政府以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決心與勇氣,不折不扣將《條例》各項要求落到實處,確保《條例》真正釋放出建設透明政府、責任政府、服務型政府的強大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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