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豆,豆浆。(图/Pixabay)

▲她被解雇求偿25万,豆浆店同事挺老板。(图/Pixabay)

社会中心/新北报导

一名刘姓女子指控2015年到知名豆浆店上班时,工作8天就被以不适任为由开除,也没给付工资、劳保等,因此无法请领失业给付,怒向店家求偿24万8444元!而店家则喊冤,「有请刘女提供身分证办理劳健保,但她都不提供,工作上有要求要对客人有礼貌,『但是她过了三天之后,一只手就没有在动,而且会跟同事说,不能碰到我的手,不然我会告你』,多次沟通都无效」。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刘女答应改善工作方法也未改善,经多次沟通无效,已属不适任,因此店家终止劳动契约属合法。

其实刘女应征录取后被开除并求偿并非第一次,因此被称为「早餐店杀手」,先前也有早餐店老板挨告,但最后法官也是判早餐店解雇合法。

依判决书提到,刘女主张当时到职担任服务员,约定薪资为时薪110元,但工作8天就被以不适任为由,终止劳动契约,但自己并无不适任,因此请求店家给付短付工资400元、加班费2日1200元、资遣费2700元、不当解雇争议期间4个月之薪资12万9600元、无法请领失业给付损失9万4544元及精神慰抚金2万元,总计24万8444元。

店家表示,有在劳工局调解过,也同意调解方案,支付1461元,但刘女不同意,所以调解不成立,而当初是合法解雇,因此无须给付不当解雇争议期间4个月薪资,也没有给付精神慰抚金的义务。另外,刘女在受雇一开始未能提出身分证件,导致无法帮她投保劳工保险及就业保险,且她也未举证符合申请失业给付要件,此部分请求亦无理由。

店家也无奈地说,「工作上有要求员工要对客人有礼貌要打招呼,但是刘女过了三天之后,一只手就没有在动,而且会跟同事说,不能碰到我的手,不然我会告你。我有跟她提醒,但是她还是一样」、「而且还愈来愈严重,还会发脾气摔东西,才会解雇」、「我一天跟她沟通好几次,但是都没有办法沟通」。

其他员工也证称,「老板一开始对刘女蛮好的,她一开始一两天也都做的很好,后来的几天,当我们不注意的时候,她又跟我们之前说的不一样」。当法官询问以前是否有人因为工作不理想,而被老板开除的吗?员工则是表示,「没有,刘女好像是第一个」。

法院调查发现刘女任职期间,因工作方式不符规定(端豆浆只用一只手,容易烫伤)、工作速度比较慢、说话方式也不理想、答应改善工作方法也未改善,与同事相处不睦,也无法与其他同事配合,屡经店家沟通仍无效果等,所以店家终止劳动契约,自属合法,但求偿加班费、资遣费、少付工资部分,店家仍要支付1893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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