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贿选就不会选?林佳龙的海陆大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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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于华广网公众号)

8月底,国民党籍台中市长参选人卢秀燕,公开指控民进党籍现任市长林佳龙于7月21日在后援会成立大会上,以海陆大餐宴请支持者(约300人),已涉及贿选。关于此,台中市府回击卢秀燕「乌龙爆料」,因为该宴参与者都是后援会成员,而非一般选民,并有造册为证。台中地检署也随即展开调查。

两方人马互呛对方是因为选情告急,才使出选举「奥步」(闽南语,意指不正当手段),一方以贿选救选情,另一方以抹黑救选情。到底谁是谁非?在法律层面,就看检方如何认定此宴。

台湾选举在打击贿选的法律上,颇为严格。2000年政党轮替时,扁朝的「法务部长」陈定南针对贿选标准订下「30元门槛」,规定各种选举礼品,邀宴等行为,不得给予个别选民超过30元价值的物件或现金。此高标准在18年后的今年,「检察总长」江惠民曾在5月松口考虑是否放宽标准,因物价水准已然不同。不过,经过一个月与各地方检查机关的研讨后,决定维持此高门槛不变。

江惠民强调,30元标准只是检方办案参考,主要办案标准还是要看参选人的赠与行为与选民是否有对价关系。

台湾早期选举的贿选方式很简单,「一票送一个锅」之类,但随著社会对端正选风的要求,相关法律也相继出笼。然而,法律只是画出界线,贿选手法会随著界线而「进化」,而参选者总是能游走于法律边缘施行贿选,关键只在于执法机关与最终的审理系统是否能贯彻法治而已。

贿选与否,简单说就是要看「送什么?」,以及「送给谁?」这两个问题而已。

此案卢秀燕指控林佳龙竞选团队「送海陆大餐」,「送给一般选民」,若指控为真,就确然构成贿选,因为海陆大餐明确超过30元,该宴会也的确是选举活动。从林佳龙的辩解来看,送什么不重要,赠与对象只要是「后援会成员」而非一般选民,他送海陆大餐也不违法。

宴会型的选举活动,菜单是有法律规定的: 米面制品和汤类,小吃,或是代表「包中」的包子与粽子都算合法,但其实这些餐点都超过30元标准,所以,查察贿选的标准,说白了还是检方对于参选人与选民的「对价关系」之认定。

所以说,送海陆大餐给后援会成员即便不违法,也未免过于嚣张。至少,「不合宜」三个字林佳龙是躲不掉的,不是你一句对手「乌龙爆料」,大家就能装没事。况且,这不是林佳龙第一次被指贿选。

2005年,台中市长选举,林佳龙竞选团队就因贿选案而遭调查,最后该团队一名成员,以及民进党台中党部主委,相关基层里长等四人遭到判刑定谳。该案一样是贿选餐会,总共四场免费招待,受益者约290人,平均每人获益523元。换言之,林佳龙为求胜选根本没啥顾忌,前车之鉴不足鉴,还愈请愈大摊。

关于卢秀燕指控林佳龙「期约贿选」是什么意思呢?按现行法律: 受贿人与赠贿人约于一定期间内,为一定给付之行为称「期约」。其构成要件为,「对于有投票权之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

贿选的形式分为以下几类:

*传统贿选方式: 现金买票,赠送礼品,免费旅游,免费餐会。

现金买票的行为现在已经不多见,直接赠送礼品也多发生在基层小范围选举。免费旅游常见于大型选举造势,以及现任首长的固桩行为。免费餐会则多见于参选人假借政见发表会,问政说明会和造势大会等场合。林佳龙案就属于免费餐会。

*新型态贿选手法: a.以劳务取代财物的贿选。b.以不同外貌加以掩饰的现金买票。c.以不同外貌加以伪装的赠礼贿选。d.假借各项名义以金钱进行绑桩。e.以公家资源作为贿选对价,暗藏贪渎。f.改头换面的招待旅游。g.假借资助或提供利益予团体之名义,以模糊贿选犯行。h.风声过后再给钱的期约贿选。

a项诸如,出钱帮大楼消毒及清洁服务。免费担任会计、律师、建筑顾问。发与免费顾问证书,免费拍照,或拍照后免费制成个人化邮票赠送;或藉拍照时登记资料,准备事后买票。

b项诸如,运用所经营之加盟店或各式管道,请他人办理户籍迁移,使成为选区之幽灵人口,再致送部分利益予非法迁徙之选民。于重要节日时,假藉慰问贫穷名义,发放慰问金;或假藉关懹老人名义,发放蚕丝被等。利用生日、喜宴、丧礼名义以礼金方式致送贿款.....林佳龙在2005年涉及的贿选,即属此类。

c项诸如,假活动,真送礼。假征志工,实送礼。假救灾名义,发放物资。假表扬楷模送有价奖牌。假借名义宰杀猪牛相赠。文宣夹送各种折价券。免费提供娱乐券。

d项诸如,以赞助旅游名义,给基层村里长一笔钱绑桩。承诺当选后给予包工程等各种利益。

e项诸如,以执照绑桩,放宽特定对象的审核标准。许以未来职务,以劝退对手。聘雇不用上班的临时工。对公所职员许以高升职务,期特定职员拉亲友票。

f项诸如,以训练助选志工名义,招待选民旅游。举办「假收费,真退钱」的活动或旅游。以提供助选志工餐点名义,实际提供选民饮宴。假募款,真餐会。指定在自己经营的餐厅或娱乐场所免费招待。透过学生家长会,同乡会,职业工会等各种民间团体,邀集选民举办招待饮宴。

g项诸如,补助社团经费(老人会,社区发展委员会等小众团体)。假借参访,观摩等名义出资招待特定团体出游,烤肉等

h项诸如,选前(与桩脚)讲好金额,选后付款。于对手有利选区收集身分证,使之无法投票。透过黑道进行期约贿选,使选民不敢不投,也不敢检举。

以上规范,请注意f项的「以提供助选志工餐点名义,实际提供选民饮宴」,此贿选构成要件最接近林佳龙这次的海陆餐会。所谓「后援会」,就是助选志工,国民党质疑的就是这个。

300人之中,有多少是真志工,又有多少是志工的亲友?台中市府称他们有为志工「造册」,这就是模糊地带,因为林佳龙可与当天所有赴宴人员事后串通。这也是为何卢秀燕竞选团队呼吁检方应尽速调查之故,以免林佳龙团队串证。

说到这里,读者们应该也看到关键了,这种案子,林佳龙竞选团队是可以立即串证的,除非,赴宴者中有人作证。宴会是事证,海陆大餐(相片)是物证,事证物证齐全,就缺人证。检方若秉公处理,重点就在于努力找人证。若存心放水,就会对外强调有「志工名册」,无法证明其中有假,其结果端视检方与法官的执法态度与自由心证。

一般而言,为了避免引起巨大的政治风暴,检方会在选后才公布调查结果,并声明起诉与否。一般而言,此案就算起诉,就算有人被判刑,火也烧不到参选人。2005年那一案,就是竞选团队成员与党部成员被判有罪而已。一般而言,以情节论,这类案件就算有人被判罪,最终也是缓刑了事。

以上三个「一般而言」,几乎已是选举贿选案的常态流程。故而,贿选案的挑起与对应,在选前就仅是提供选举攻防的宣传武器。指控方必然要打「追究仗」,以期加深选民对案件的印象,遭控方必然要打「模糊仗」,以反控对手的抹黑。

总言之,在选举战术上,台中市的议题战从空污到贿选,国民党就是打负面选战。正面与负面选举,没有哪一种是绝对「错的」或「对的」,端视双方的选举优劣势而定。

纯就贿选案来看,经过以上法律说明,读者也应能有一个是非判断的准则。个人看法,今天的选举,大家都在法律边缘游走,林佳龙的海陆大餐,已属于明目张胆的挑战法律界线,从道德层面来看,这就是不折不扣的贿选,毕竟,就算招待的是助选志工,也无需海陆大餐伺候。从法律层面来看,执法人员的自由心证,检验的不只是选举政治,也在检验台湾的法律系统是否真的公正。

要我说,林佳龙,就是个低级的政客,台湾的法治......无法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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