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婚内,夫妻双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很多时候出现这样的景象:夫妻在结婚期间,一方答应将夫妻二人的婚内房屋赠与给一方个人独有。当离婚时,承诺赠与的一方往往会以婚内财产二人共有为由要求房产平分,而本准备接收该房屋的一方会认为夫妻财产以约定为先,房屋是属于自己一人所有的。面对这种情况,婚内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房产到底属于谁的名下,应该如何分配?

2016年有这样一个案例:2014年,丈夫A与妻子B 在结婚,并在一个月后共同购买了上海的一套房屋,价值约300万元。2015年,A签订了一份承诺书,注明「将来二人购买的位于XX路的房屋归B养老,我愿意放弃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利。」时至2016年,二人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财产。A认为自己的意思表示属于赠与,鉴于未办理过户手续,自己可以现在撤销赠与。法院最后判决将房屋分割给妻子B。因为该房产属于A、B名下的共同财产,现在双方通过承诺书的形式,约定将涉案房屋归B一人所有。关于A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赠与应以过户为生效要件,鉴于A承诺放弃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A自己一人独有的个人财产,承诺属于夫妻约定,一旦做出就具有约束力,不以过户为生效要件,不是单纯的赠与。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的「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这个案子我们可以看出,夫妻在婚内一方写承诺书的形式将共同房产全部归于一人所有,需要区分是属于赠与还是夫妻财产约定。我国法律在婚前或婚内财产关系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财产赠与」有不同的表述。「夫妻财产约定」适用《婚姻法》,如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而「夫妻赠与」适用于《合同法》,如上文说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六条。对这类承诺书性质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法律的适用,将会给案件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在现实生活中的夫妻间财产转移,存在既是赠与也是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当事人无论是将夫妻一方财产约定为共有财产还是单独归一方所有,都是对夫妻财产的一种「再分配」方式,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范畴,即把自身的财产权利赠与对方。案中A、B是以夫妻共有人的身份做的约定,与夫妻身份密切相关,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以上为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对夫妻房产分割所做的分析,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房地产纠纷业务近十年,希望能给各位读者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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