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潜入你家,用斧子砍你头,你将人打死,你构成正当防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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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砍人事件,于海明被认定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条款终于不再沉睡啦,全国一片欢腾!内蒙古的一份判决书却当头破了一盆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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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7年2月2日凌晨4时许,王生娃潜入托克托县新营子镇坝上村郭三祥家中,用砍斧将正在北屋西房炕上睡觉的郭三祥头面部砍伤后躲藏在郭三祥家院内。同屋的被告人王玉成发现郭三祥头部被他人砍伤,随即呼喊旁边房内睡觉的郭三祥女婿被告人王铁柱、郭三祥妻子乔巧莲。被告人王铁柱、王玉成和乔巧莲查看完郭三祥伤情后立即在院内寻找行凶者,后在院内碳圐圙附近发现足迹。此时,被害人王生娃使用木棒、双响炮攻击被告人王铁柱、王玉成和乔巧莲。被告人王铁柱、王玉成随即使用木棒、扫帚等物品连续击打被害人王生娃身体,致使被害人王生娃身体多处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2月4日死亡。」

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铁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王玉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王铁柱、王玉成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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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徒都持斧上门砍人了,防卫人竟然不构成正当防卫,反而被判故意伤害罪!还有天理吗?

一审法院认为,「王生娃在案发时持凶器潜入同村村民郭三祥家,将郭三祥头面部砍伤,其行为属故意伤害」!明明是故意杀人,怎么是故意伤害?

从作案工具来看,是斧子,是杀人利器;

从击打部位来看,用斧子砍郭三祥头面部,是致命部位;

从造成的后果来看,郭三祥是重伤二级,虽不致命,也很严重。

用斧子砍头,竟然仅仅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难道是因为郭三祥没有死?简直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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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王铁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内制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属防卫行为,但王铁柱、王玉成在防卫过程中,持械击打被害人王生娃身体,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017)内0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王铁柱、王玉成超过必要限度了吗?不构成享有无限防卫权吗?

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性的行为。他看了郭三祥后,躲在院中,见王铁柱等人出来后,又用木棒、双响炮攻击王铁柱等人,将王铁柱炸伤。郭三祥、王铁柱等人的人身安全一直处于王生娃的暴力威胁之中。

王铁柱等人出于防卫目的。王铁柱等人使用的是木棒、扫帚,击打部位多为王生娃身体,明显是为了防卫目的。

王生娃的不法侵害行为,王玉琴律师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刑法意义上的「行凶」。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王铁柱、王玉成享有无限防卫权,构成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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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梦中,家里闯进歹徒,已经将家人砍伤,而且歹徒又用双响炮炸伤了自己,王铁柱等人的恐惧可想而知!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王铁柱等人准确判断歹徒是想杀人还是伤人,要求其准确判断郭三祥的伤势,要求准确控制击打歹徒的部位、力度,简直是强而所难!

而「法律,不应强人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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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门砍人的王生娃是受害人,那被砍的郭三祥是什么?

闯门砍人的王生娃是受害人,保护家人的王铁柱等人反而是被告人!

简直荒谬至极!

有人说,昆山砍人事件是舆论的胜利!若不是视频在网上广泛传播,引发舆论关注,于海明很可能被判刑。看了王铁柱等人的判决,对此种观点,深以为然!何兵教授也说,「有冤要喊」!你若赞同王玉琴律师的观点,就转发本文吧,帮王铁柱、王玉成喊一喊,希望他们早日获得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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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铁柱、王玉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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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铁柱、王玉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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