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潛入你家,用斧子砍你頭,你將人打死,你構成正當防衛嗎?

來自專欄刑事律師說法44 人贊了文章

崑山砍人事件,於海明被認定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條款終於不再沉睡啦,全國一片歡騰!內蒙古的一份判決書卻當頭破了一盆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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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2017)內01刑初5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2017年2月2日凌晨4時許,王生娃潛入托克託縣新營子鎮壩上村郭三祥家中,用砍斧將正在北屋西房炕上睡覺的郭三祥頭面部砍傷後躲藏在郭三祥家院內。同屋的被告人王玉成發現郭三祥頭部被他人砍傷,隨即呼喊旁邊房內睡覺的郭三祥女婿被告人王鐵柱、郭三祥妻子喬巧蓮。被告人王鐵柱、王玉成和喬巧蓮查看完郭三祥傷情後立即在院內尋找行兇者,後在院內碳圐圙附近發現足跡。此時,被害人王生娃使用木棒、雙響炮攻擊被告人王鐵柱、王玉成和喬巧蓮。被告人王鐵柱、王玉成隨即使用木棒、掃帚等物品連續擊打被害人王生娃身體,致使被害人王生娃身體多處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於2017年2月4日死亡。」

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鐵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王玉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王鐵柱、王玉成不服,提出上訴。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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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徒都持斧上門砍人了,防衛人竟然不構成正當防衛,反而被判故意傷害罪!還有天理嗎?

一審法院認為,「王生娃在案發時持兇器潛入同村村民郭三祥家,將郭三祥頭面部砍傷,其行為屬故意傷害」!明明是故意殺人,怎麼是故意傷害?

從作案工具來看,是斧子,是殺人利器;

從擊打部位來看,用斧子砍郭三祥頭面部,是致命部位;

從造成的後果來看,郭三祥是重傷二級,雖不致命,也很嚴重。

用斧子砍頭,竟然僅僅是故意傷害,而不是故意殺人?難道是因為郭三祥沒有死?簡直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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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王鐵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內製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其行為屬防衛行為,但王鐵柱、王玉成在防衛過程中,持械擊打被害人王生娃身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017)內01刑初54號刑事判決書)王鐵柱、王玉成超過必要限度了嗎?不構成享有無限防衛權嗎?

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性的行為。他看了郭三祥後,躲在院中,見王鐵柱等人出來後,又用木棒、雙響炮攻擊王鐵柱等人,將王鐵柱炸傷。郭三祥、王鐵柱等人的人身安全一直處於王生娃的暴力威脅之中。

王鐵柱等人出於防衛目的。王鐵柱等人使用的是木棒、掃帚,擊打部位多為王生娃身體,明顯是為了防衛目的。

王生娃的不法侵害行為,王玉琴律師認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是刑法意義上的「行兇」。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因此,王鐵柱、王玉成享有無限防衛權,構成特殊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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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夢中,家裡闖進歹徒,已經將家人砍傷,而且歹徒又用雙響炮炸傷了自己,王鐵柱等人的恐懼可想而知! 在這種情況下,要求王鐵柱等人準確判斷歹徒是想殺人還是傷人,要求其準確判斷郭三祥的傷勢,要求準確控制擊打歹徒的部位、力度,簡直是強而所難!

而「法律,不應強人所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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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門砍人的王生娃是受害人,那被砍的郭三祥是什麼?

闖門砍人的王生娃是受害人,保護家人的王鐵柱等人反而是被告人!

簡直荒謬至極!

有人說,崑山砍人事件是輿論的勝利!若不是視頻在網上廣泛傳播,引發輿論關注,於海明很可能被判刑。看了王鐵柱等人的判決,對此種觀點,深以為然!何兵教授也說,「有冤要喊」!你若贊同王玉琴律師的觀點,就轉發本文吧,幫王鐵柱、王玉成喊一喊,希望他們早日獲得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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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鐵柱、王玉成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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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鐵柱、王玉成故意傷害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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