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与恶的距离》吴慷仁(右)剧中频频为重案恶人辩护。(图/公视提供)

▲行政院提出的《律师法》修正草案,强制律师应参与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务或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增加律师执业的限制与负担。(图/公视提供)

4月25日行政院院会决议通过《律师法》修正草案,并且函送立法院进行审议。本次行政院提出的《律师法》修正草案条文多达146条,堪称我国《律师法》自民国30年制定公布以来,最大幅度的一次修正。依据《律师法》修正草案总说明,本次修正是参考外国相关立法例及前年司改国是会议的决议,并配合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现实环境因素检讨修正。

本次《律师法》修正草案内容,主要包括:核发律师证书的要件及程序、律师公会入会的实质审核权及救济程序、律师改采单一会籍并得在全国或跨区执业、参加在职进修及公益活动的义务、律师事务所的类型与设立主事务所及分事务所的规定、律师兼任民意代表不得执业、全国律师联合会相关规定、修正律师惩戒事由及程序等重点项目。

其中,《律师法》修正草案第11条、第17条及第19条规定,未来律师仅得「择一」加入地方律师公会,并且同时加入全国律师联合会,即得于「全国」执行律师业务,消除了现行《律师法》第11条规定,律师必须加入地方律师公会,才能在当地执行律师业务的限制;不仅当事人可以就近委任所在地的律师跨区办理业务,也降低律师跨区执行业务必须先加入该地方律师公会的入会费及月会费等费用成本,对于当事人委办及律师执行业务均有助益。

其次,草案第5条第1项规定,曾任法官、检察官而依《法官法》受免除职务并不得再任用为公务员或受撤职处分者,不得发给律师证书;且草案第12条规定,有上述情况者,地方律师公会得不同意入会申请,也将有效改善现行《律师法》规定,让不适任的法官、检察官遭司法机关淘汰后还能转任律师,且律师公会不得拒绝其入会的问题。

此外,在草案第6章当中,律师事务所的型态增加一种「法人律师或法律事务所」,也让律师执业的方式更加多元化。前述的《律师法》修正草案内容,都有助于提升律师执行业务的效能与品质,值得肯定!

不过,在行政院提出的《律师法》修正草案中,第37条第1项规定强制律师应参与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务或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已增加律师执业的限制与负担,明显侵害律师的执业自由,而违反《宪法》第15条「工作权」的保障。

本条的立法理由中虽然提到:「律师之使命为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法治,并应维护社会公义及改善法律制度,爰于第一项明定律师应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但师本身为专门职业人员,律师事务所并非公益团体或非营利组织,即便《律师法》中有明定律师的使命,也无法以此做为正当化强制律师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依据。更何况,律师执业型态多元,可能是独资、合署或合伙成立事务所自行执业,也有可能是受雇于律师事务所、政府机关、公司、法扶基金会、公益团体或非营利组织;不过,《律师法》修正草案第37条第1项没有区分律师的执业型态,一律强制律师必须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不同执业型态的律师之间有失公平性,也丧失自愿回馈社会的公益目的,特别是对于非自行执业的受雇律师而言,强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反而是徒增负担。因此,《律师法》修正草案第37条规定的公平性与正当性,有待商榷。

由于本次行政院提出的《律师法》修正草案,对于我国未来律师制度的发展有重大影响,也攸关人民未来能否透过律师达到权利救济与保障。笔者呼吁立法院在审议《律师法》修正草案时,必须考量如何提升律师执行业务的效能与品质,并且降低执业相关的限制或负担,针对《律师法》修正草案中欠缺正当性或有所疑义的条文予以调整或删除,才能促进律师业务发展,保障律师的执业自由,并避免徒增没有必要的律师执业成本,让人民可以用合理的费用寻求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实现法律所保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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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上),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陈赠吉(下),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执业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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