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嘴巴,泄密,告状。(图/视觉中国)

▲侦查「大公开」对被告未审先判,导致其隐私、名誉等遭受难以回复的伤害,斲伤人权。(图/视觉中国)

纸媒一篇标题为〈侦查不公开将更严格 法界:恐助长私刑〉的报导,引人注意。细读报导内容,引述消息来源不明人士的说法,指出新版的《侦查不公开办法》修正恐会助长私刑;侦查不公开的结果会导致私刑,其间的关联性为何?有何逻辑必然性?根本八杆子也打不著,因为整个修正的重点在于「人权保障」。

这次修正的是《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讲白话一点,叫「训示」规定,再一次提醒检警调不要大嘴巴。法务部修正新版的《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法律位阶仅属于法规命令的层次,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侦查不公开」而授权制订。法务部落实司改国是会议的决议,严格《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的具体细节等态样,保障人权的出发点值得肯定。

看似浅显易懂的侦查不公开规定,与民众知的权利存在著对立关系,但若不落实侦查不公开,则将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案件在检警调侦办期间外流的消息,透过媒体报导,稍有不慎即会造成未审先判的惨剧,在司法侦查实务上,此种案例一点也不嫌少。最近的案例就是前中研院长翁启惠被控的贪渎案,而企业界因此受害者,更大有人在。

马英九卷入三中案遭调查期间,因某周刊披露他有「让利」的关键录音光碟,他为此指检察长与承办主任检察官涉嫌泄密,将攸关侦查的重点内容外泄给特定媒体,提告检方明显违反侦查不公开。曾担任过法务部长的马英九。这回终于亲身感受到侦查「大公开」的威力了,是否悔不当初在当法务部长时,没有好好教教检察官要彻底遵守。

落实新修正侦查不公开 避免未审先判保障人权

侦查不公开当初立法意旨在于保障被告的权益,避免对被告未审先判,导致被告的隐私、名誉、安全等权益受到难以回复的伤害。违反时,故意犯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泄密可处1年以下徒刑,卷入「马王政争」的前检察总长黄世铭,正是因为故意泄密遭判刑定谳。

除了黄世铭,实务上有律师因违反侦查不公开规定被依泄密罪判刑,警察因此被办的案例更多。黄世铭在领导当时的特侦组查办法官贪渎案时,甚至在专案会议中公开指明调查局北机站泄密,扬言再不约束必会追究送办,但他却以总长的身分以身试法,最后落得泄密罪前科犯。

实务上,有的是律师、警察因违反侦查不公开被依泄密罪侦办,但为何从未听闻有检察官因违反侦查不公开的规定被查办?有的顶多是外界看不到的被检察长叫来骂一顿的场景,连行政惩处都极为罕见。每每在受到世人关注的刑事案件、重大财经弊案或官商勾结等贪渎案中,媒体总有源源不断的题材可以报导,记者因为要填版面,除了作文比赛外,如果没有人提供消息,根本编不出来。

有的媒体为展现独家,巨细靡遗的深入内容满足了民众知的权利,却侵害了被告的人权;更有甚者,如果是检方刻意放话,再透过媒体的报导,拿民粹气氛当护身符,极有可能造成未审先判,若之后碰到较无担当的法官时,纵使发现被告有冤屈,甚至没有勇气判其无罪。

侦查不公开规定,或许你认为距离你我很遥远,但我们的沉默却成为不肖司法人员的滋养温床。此次,法务部会同司法院公布新版作业办法,重视人权的动机初衷值得肯定,但千万别只是样板式的作态,当遇有检警调违反侦查不公开的泄密罪行为出现时,该办就办,而不是只办律师或记者充充数。说好的侦查不公开,但真正的泄密源头,你知、我知,不要只是检方不知了。

好文推荐

董介白/反商仇富推论入罪 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怎么了?

董介白/【浩鼎案省思】正义虽到,名誉难复

董介白/【花检公审幼童】林俊佑检察官们不退场 打官司得自求多福

●董介白,ETtoday新闻云撰述副总编辑,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

声林之王冠军预测,活动期间:1/19 ~ 1/24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