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达犯罪事实细节

英达在与美国联邦检察官达成的《认罪协议》中,承认了以下整理如下:

1、英达是中国公民,在中国工作,工资收入和津贴都来自中国。英达在中国将人民币收入换成美元现金,其中大多数是100美元面额的钞票。

2、英达的妻子、家人住在美国,因此英达经常携带美元现金,往返于中美两国之间。大约在2011年4月间,英达一家从伊利诺伊州搬到了现在的住址:康州Farmington。

3、2011年4月28日至2012年3月30日期间,英达与其妻子经常在6个美国本土的银行账号里存钱取钱,这6个账号分别是:

①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尾号6086;

②大通银行(Chase),尾号4920;

③Webster银行,尾号5651;

④富国银行(Wells Fargo),尾号1306;

⑤富国银行(Wells Fargo),尾号2986;

⑥富国银行(Wells Fargo),尾号9886。

4、英达在上述6个银行账号里总共存钱50次,每次存款金额都低于10000.01美元(美国联邦法律规定的必须报备的起始金额),总存款金额约46万4400美元。

5、除此之外,联邦监管部门的报告书中显示:早在2010年3月至2011年12月间(当时英达还没有开通那6个银行账户),英达就多次从中国往美国带现金,每次最少3万美元,多时高达7万美元,总共将63万多美元的现金带入美国。

二、英达究竟栽在哪里?

按照《认罪书》陈述的事实:英达将现金带出中国、带入美国,大致是两个阶段:

1、第一个阶段:在2010年3月至2011年12月间,英达带入美国63万多美元的现金。

刘龙珠律师认为:这期间,英达的6个银行账户还未开通。带大额现金入美国海关,一定要如实申报,只要说清楚现金的用途(购物、消费、留学、旅游等),海关不会为难。否则,将面临全额没收,并面临刑事检控。

从联邦检察官的检控书来看,并未检控英达「不向海关如实申报」的罪名。英达是如何向海关申报的、申报的资金用途是什么,我们无从得知。但基本可以认定,这63万现金带入美国时,英达是向海关如实申报了的,因此不违法美国的法律。否则,英达的罪名就会多加两条:「走私」和「不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就要出面向检察官作证了。

2、第二个阶段:在2011年4月28日至2012年3月30日期间,英达在6个银行账号里总共存钱50次,每次存款金额都低于10000.01美元(美国联邦法律规定的必须报备的起始金额),总存款金额约46万4400美元。

刘龙珠律师认为:这个阶段才是本案的焦点。英达违反美国的法律,涉嫌洗钱罪,主要就犯在这一点上。几十次用拆分、零存的办法,有意规避美国联邦法律中银行报备的最低限额,英达栽就栽在这里!

三、英达有没有触犯中国的法律?

从上面分析的两个阶段,英达在两年时间内,多次出境入境,将高达110万美元的现金带出中国,这在中国合法吗?

1、中国是外汇管制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每人每年的个人换汇额度为5万美元。也就是说,在中国用人民币换美元,一年在5万美元之内,不需要向中国政府申请。

如果超过5万美元,就要向中国外汇管理局申请,要拿出理由,为什么需要那么多美元。一般的理由无非是:到美国留学、投资、开公司等等,需要政府审批。

这里做一个假设:假如英达在中国是通过合法途径,向中国外汇管理局申请,在两年之内用人民币换取了110万美元。那么这笔钱他应该可以大大方方的按照他向中国政府申报的理由,通过国际电汇(Wire Transfer)的方式汇到美国,手续费只需要40美元。40美元的手续费相对110万美元而言,微不足道。

但是,英达没有这样做。他没有用最安全、最便宜的国际电汇的方法,而是将现金绑在身上这种最笨拙的办法,出入中美两国的国境之间。这是为什么呢?

以刘龙珠律师的经验看来,英达未必是通过中国的外汇管理局换取的美元现金。因为按照中国的国情,通过政府途径换美元,手续繁杂,而且又要请客吃饭、送礼拉关系,忙得跟孙子似的,麻烦得不得了。还不如直接去找银行门口的黄牛换,你就是大爷,人家都看你脸色,美元也换到手了,还过了一把当大爷的瘾。

那么,问题就来了,找黄牛换的美金,当然就要尽量瞒过外汇管理局了,所以这是为什么不通过国际电汇的原因。

2、携带现金出中国海关受诸多限制。

按照中国外汇管理局和中国海关在2003年联合发布的《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携带5000美元以下现金出中国海关,可以不用申报。携带5000美元以上,不足10000美元的,要有银行事先开具的《携带证》。10000美元以上的,要有外汇管理局事先开具的《携带证》。如果没有《携带证》,中国海关会将钱没收。

那么,英达究竟如实向中国海关申报了没有?

以刘龙珠律师的经验来看:可能未必!上面已经分析过了,中国是外汇管制国家,这么大额的美元带出中国,不管是外汇管理局还是海关,都会认真审查的。

那么,这么多钱究竟怎么带出中国的?刘龙珠律师推测,可能有两种途径:

第一种途径,就是像蚂蚁搬家一样,找同行的朋友帮忙,每个人带个5000美金,不超过上限,多人、多次这样往复,积累在一起,就有了那110万。《认罪书》上的事实部分不是写了吗?英达每次从中国来美国,少则带3万,多则7万。那么3万美金,找5个同行的人帮忙带就可以了。

但是刘龙珠律师认为,这种办法虽然可以规避海关的检查,但也太过于麻烦,可能性不大。

第二种途径,相信了解中国国情的人都知道,就是跟中国海关打点打点关系,因为中国的政府部门执法力度也不是那么严的,有时候执法人员可以用不同尺度执法、睁一眼闭一眼,这样的情况是常有的。但是,每次也不超过7万美金。

不管英达是采用哪种办法,化整为零,将110万美元用蚂蚁搬家似的方法带出中国,这是肯定的。

四、用有中国特色的小伎俩在美国行不通

英达用蚂蚁搬家、瞒天过海的方法,在中国换得了美元现钞,出了中国海关,而且在进入美国海关的时候也如实申报了。但最终,在美国将钱存入银行时,故伎重演,试图化整为零的瞒过美国国税局,结果栽了。法律理论上有一个说法,叫做「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英达这种行为就是。

五、用美国的税收政策,合法抵扣海外收入

对于有海外收入的美国纳税人,美国国税局提供一个可以抵扣海外税收的表格Form 1116。美国国税局官网上说:

The US taxes worldwide income. To avoid making expatriates, military personnel stationed abroad and international mutual fund investors pay taxes to two countries, the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gives them a choice: They can deduct their foreign taxes on Schedule A, like other common deductions, or they can use Form 1116 for a tax credit and subtract the taxes they paid to another country from whatever they owe the IRS.

When the credit is larger than their U.S. tax obligation, Form 1116 filers can use the leftover amount to reduce their IRS bill on future tax returns, known as carrying it over.

像英达这种情况,主要收入都是来源于中国的,那么完全可以拿中国国税局的完税证明,合法在美国抵扣应向美国国税局缴纳的税款。而且美国国税局还特意说明:如果在中国交的税,比在美国应该交的税更多,那么不仅可以全额抵扣,而且多余的部分还可以用于下一年的抵扣。

比方说,在中国收入50万美元,给中国的国税局交了20万美元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美国的税法,50万美元的收入,假如应该纳税18万美元,这是打比方。那么在中国交的税(20万美元),已经超过了在美国应该交的(18万),那么按照美国的税法,不仅今年一分钱都不用向美国政府交,而且第二年还可以少给美国政府交2万。

英达当初如果咨询了刘龙珠律师,不仅不会有牢狱之灾,而且可以帮他把税款降到最低。现在面临著罚款坐监的危机,而且恐怕绿卡也不一定能保住,因为是重罪。

在美国这样的法制社会,一切要用法律来行事,中国特色的小伎俩,切莫用在美国。

文/倍可亲,律师刘龙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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