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吊死。(图/视觉中国CFP)

▲对于死亡的恐惧构成了人類最根本的存有狀态,是趋使人類愿意遵循理性的唯一可能根源。(图/视觉中国CFP)

近日凶杀案件频传,割喉、分尸手段惨绝人寰、骇人听闻,再加上小灯泡案今日(7/3)二审宣判,又是无期徒刑,社会风气之败坏,有人把矛头直指法官不想判死刑,法务部长对于死刑定谳的案件不愿意执行。

是否要废除死刑已经争议多年,每有重大案件发生,总被人拿出来老调重弹,人权价值与报复补偿的争执永远对不上话。然而,一个制度是否可行,要看当时当下的时空背景,党言高论,或许可以当作一种理想、一个追寻的目标,但对于一个即将饿死的人,要的只是一个馒头,你却对他说「何不食肉糜」,结果可能连命都没了!

主张废除死刑的人认为,死刑不具威吓功用、不符合人权、法官有可能误判,以及人都有可能被教化。虽然「有判死刑及还在执行死刑的国家,犯罪率没有定减少;没判死刑或已经未执行死刑的国家,犯罪率也没有增加」这话说得没错,犯罪数量的多寡,当然不会仅因死刑的存在而受影响,如果社会生活富裕,大家有车、有房、有工作,还有几个人愿意去犯罪?但也不能说死刑没有一点吓阻功用,否则自古以来「杀鸡儆猴」、「枭首公开示众」的典故不都是在骗人?日据时期,实施严刑峻罚,犯罪率普遍偏低,不都是造假的?

伟大的法学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说过,对于死亡的恐惧(fear of death)构成了人類最根本的存有狀态,是趋使人類愿意遵循理性的唯一可能根源。换言之,每个人基于对死亡的恐惧,怕自己会被殺,所以为了免于死亡的恐惧,才会愿意接受国家建立的法的规范,社会秩序才能建立。死刑制度的存在绝对有一定吓阻犯罪的功用。

再者,人类为了避免私刑,将报复的权利交给国家执行,国家为了维护治安,保障多数人的生活,怎么会没有杀人的权利?是以维护人权并不表示一定要废除死刑,重点毋宁说是慎刑。何况,废死者拿来奉为圭臬的两公约,也没有说不能有死刑,台湾凭什么说为了要维护人权,就不能判死刑或执行死刑?

法官虽然不是神,可能误判,但也可以靠其他措施来补救,譬如决定死刑要采取一致决而非多数决、要施行言词辩论而不是书面审理、定谳后要增加救济管道等,不然法官会误判就不能有死刑,那会误判所以也不要有罚金、拘役、有期徒刑吗?又怎么解释在众目睽睽下杀人不会误判,怎么也不能判死刑?现阶段审判实务判断被告有没有教化可能性,单凭眼前存在的资料,但被告会不会受教,可能是数十年后的事情,以现在的事实来断定未来一定会改变,不是过于臆测?况且,有没有教化的可能,要看执行教化的机关,有没有能力去改变一个人。台湾的监所目前看来除了关人的功能外,实在看不出来有什么教化的能力,要拿一个没有执行教化能力作为废死的理由,是不是太过荒唐?

在已经废死的国家里,总有一些配套措施,最常见的是终生监禁不得假释,但台湾现在还没有这种制度,纵然要通过这种立法轻而易举,但把一个人关在牢里,没有出来的希望,这种生不如死的感受难道会比死刑更文明?而且,没了死刑怎么管理?大陆采取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判决死刑同时宣告缓期执行二年,经过二年观察考验,依其表现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长期有期徒刑。这是一种比较中道的措施,但问题在于由谁来判断?在台湾这个公权力荡到谷底、社会充满猜忌、国家认定歧异、非蓝即绿的年代,谁会去相信那个负责判断的机关,能够作出公平公正的决定?废死者主张的理由,台湾都做不到,我们根本没有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

就现行法令,法官没有拒绝判决死刑的理由,法务部长更没有拒绝执行死刑的理由。执行死刑不是以牙还牙,更不是报复,而是让犯罪者付出代价,同时也是国家对于被害者及其家属的一些抚慰。

法律既是民意的表现,在多数民意仍赞成要维持死刑时,实在没什么理由认为民意是被操纵的、民意都是盲目的。尤其,连手无寸铁的小孩都会被砍头(本文不探讨罹患精神疾病可否判死的问题),坐个捷运都会被捅死,我们凭什么相信政府可以保护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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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章,花莲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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