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定性集资诈骗,最大的原因就是,资金的流向大致查实了,集资人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而此前朱一栋被抓回国时,案件性质暂时为操纵证券市场罪。

当时是在8月29日,而上海检察二院在9月30日批准逮捕朱一栋等八人,此时罪名增加了一条,集资诈骗罪,时间正好是一个月内。这说明,这一个月内,公安机关通过对朱一栋等人的讯问、查封、扣押相关物证和书证,掌握了朱一栋等人非法占有资金的相关证据。

所以需要厘清的事,这里应该并不是检察院增加的罪名,是公安局通过刑事拘留朱一栋等人的一个月内掌握了相关证据,因此在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朱一栋等人时,增加了罪名。

最开始确定的罪名:操纵证券市场罪

操纵证券市场罪,最高刑是十年,比如私募一哥徐翔就是被判的这个罪,领刑五年半。而集资诈骗罪,相对而言处罚就更加严重,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比如最近宣判的中晋资本案,主犯徐勤就是因集资诈骗被判无期徒刑,而中晋案的公诉机关,和阜兴朱一栋一样,正好也是上海检察二院。

而中晋案和阜兴案,都和私募基金有关。

非法占有目的,是定性集资诈骗罪的关键

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关键,就是集资人对于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有携款潜逃导致资金无法返还、挥霍或用于高风险投资等等。

特别是对于阜兴案而言,由于本案还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而操纵证券市场所使用的大量资金,是不是就是来自投资人的本来是投向相关企业、项目的投资款?相信这就是本案的关键点。

除了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证据,还有哪些事实将是决定案件性质

而且,集资诈骗罪属于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需要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在中晋案中,法院认定中晋资本系列公司通过网路、宣讲会发布相关集资信息,同时将本应100万的投资门槛,擅自降低到5万,属于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

而阜兴案之所以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罪,除了前面讲的资金使用问题,关键就是资金的筹集方式问题。

阜兴是否通过网路、电话、邮件、宣讲会公开宣传?是否对私募投资人进行过投资能力测试和筛选?

其实这些,才是本案定性为集资诈骗罪的关键。

另外,警方还需要搜集到阜兴相关私募对投资人承诺保本的证据,比如销售人员在销售时或公开资料里有类似的暗示,或者通过签订先关涉嫌自融、自保的合同变相承诺保本等等。

另外,警方还是向相关部门(银监会、证监会)发出询问函,以证明阜兴不具有合法的公开集资资格。总之警方搜集的证据就是主要证明五点:非法占有目的,公开宣传,针对不特定对象,承诺保本付息,不具有合法性。这五点,我是按照现实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序的。这五点,缺一个,就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文是作者针对相关事实进行的法律分析,以求对司法实践作出有益的贡献。未经作者本人曾杰许可,严禁转载,欢迎点赞,留言,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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